[关键词] 政府采购; 国际经验; 集中采购; 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及公共实体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务或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依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政府公共支出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本工程。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发展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本身也会滋生腐败行为,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
一 政府采购监督的国际经验
(一)划清议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从国外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来看,议会主要审查采购预算的监督权,审查政府预算安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计部门主要是对管理工作水平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从资金的管理活动中展开,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此外,司法机关、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也进行司法和社会监督。
(二)重视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
从国外政府采购监督的时间来看,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是财政预算监督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如果预算编制不合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有先天性不足,即使监督的措施科学合理,那么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难以达到应有的要求。因而,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是构成国外的政府采购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再监督
对监督人员的再监督职责主要由审计部门履行。例如法国对公共会计的监督由审计法院承担。公共会计机构每年都向审计法院报送公共收支决算账目,接受审计监督。法国对公共会计人员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某项采购支出出了问题,是因为公共会计的责任,会计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行使财政监督职能人员的再监督的硬性规定以及具体做法,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严格执法。
为了严格政府采购监督的执法,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有效的办法,归纳起来:一是通过宣传教育,咨询、散发宣传材料,提高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采购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二是立案侦查比较重大的违反程序案件,将触犯刑律者绳之以法。同时,对此类案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曝光,一方面可以使违法违纪者信誉扫地,另一方面由于违法违纪终究要受到法律制裁,也有利于促进遵纪守法风尚的形成。
二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执行中还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如以技术标准和商务条件排除某一供应商以外的产品,采购国外的产品而排斥我国的产品等。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治与法治并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设立的原则
1、监督者与操作者相分离。政府采购一般有三个当事主体,即管理者、操作者和使用者。管理者主要是财政部门;操作者一般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招标中介组织;使用者主要是指采购单位。如果管理者和操作者职责不分,就会危及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2.依法监督。以《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以《招投标法》来规范政府采购的主要业务,同时,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包括对供应商准入管理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管理规定,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约、制衡的机制。
3、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要保证监督贯穿采购的全过程,同一阶段、同一环节应加强事前监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采购资金的集中和拨付,是政府采购管理的源头环节。从源头上控制好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可以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实施政府采购的事中和事后监督。
4.监督主体多样化。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专业监督机构为辅,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为补充。
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其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1、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直接操作政府采购的具体业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采购人员行为的监督。除要求采购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个人修养外,关键是采购中心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制定相应的采购人员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其次,采购中心要有一套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要解决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要解决好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问题,要最大比例地安排专家评委人员。另一方面要建立更大规模的、可操作性强的专家评委数据库。同时要实行评委的有关回避制度和过错惩处制度,以确保评标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2、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方式来完成的。分散采购方式存在着采购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3%以上,而“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却大多在3%-5%之间,分散采购操作水平低下。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而分散采购监管对象主要是分散采购单位,对采购单位监督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考核。从采购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来看,分散采购操作是不够完善与规范的。尤其是实行招投标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操作,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2、加强定点采购的监管。采购单位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凭《定点采购证》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货款,强化《定《定点采购证》的管理,禁止将《定点采购证》转借非采购机关或个人使用;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发挥采购单位内部、定点商店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定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
3、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政府采购运作过程,要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进行,每一个环节既要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目前应确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是公开招标制度。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目前,应当进一步确定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位置及工作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方法,明确技术规格设计的原则、方法和应参照的国家标准等。
二是供应商评审制。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凭资格证书进入采购市场。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从而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管。
三是交货追查制。实践经验表明,在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货物中转站”,规定供应商必须把中标货物先送达采购中心验收后再由采购单位领回复验。这是一项防止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串通调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四是审计监察制。审查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考察投标企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管理情况,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进度。
(二)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计委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这些政府采购的监督是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而政府采购的监督则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三)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采购法对集中采购目录作了详尽归类,尤其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结算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擅自变更合同项目,先暂后奏,瞒报少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杜绝此类行为,采购人上年末或当年初必须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按预算有计划地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合同,按约支付采购(服务)费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时进行监控,避免采购人久拖不结的货款变为代理机构经济责任风险。
(四)利用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双重手段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1、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为此,应当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2、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参考文献
[1]王亚星。政府采购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2)。
[2”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等。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6)。
[3]杜伟。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J].财政与税务,2003,(4)。
[4]张凯军。实施政府采购几个相关问题的再认识[j].财政与税务,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