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 世纪末,随着供应链管理的兴起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金融成为一项全球瞩目的金融创新。
自 2006 年深圳发展银行成功提出供应链金融服务后,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陆续跟进。供应链金融不仅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还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产生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应。同时,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发展迅猛,金融模式随之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业务范围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小额贷款等领域,传统金融体系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在实践中,供应链金融源自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互联网金融则是由技术创新引发的金融业态创新,两者均服务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供应链金融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点对点”经营模式,改变了单纯依靠质押、抵押贷款模式,其融资需求催生出存款和大量中间业务收入。数据显示,2012 年共计 16 家上市银行开展由供应链金融催生的外业务规模合计占上市银行信贷规模的 19.5%。因此,供应链金融被认为是在互联网金融引起的“金融脱媒”与“利率市场化”环境下商业银行努力转型摆脱“利差业务独大”的有效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以其低门槛、高度开放的特点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参与,P2P 网络借贷实现了小额存贷款的直接配置,以阿里巴巴、京东、eBay 等电商平台为核心的“电商金融”为平台上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据统计,2010 年至 2012 年,阿里小贷公司共投放贷款 280 亿元,服务对象超过 13 万家小微企业与个人。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对传统金融机构提出挑战,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入供应链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能否取代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能否成为银行成功抵抗互联网金融的手段值得深思,因此将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比较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然后从推进“金融民主化”进程、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加强风险管理四个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一、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供应链金融通过特定的产业链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配套企业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稳定的“产—供—销”链条借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降低整个供应链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借助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协同运作,在银行与企业间努力构建一个互利共存、持久发展的产业生态圈。
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核心企业、信贷企业、物流公司、银行。核心企业是整条供应链资金流与物流的信息集合中心,是配合银行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关键,然而当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或担保的质押品价值超出其债务上限,将引发更广泛的系统性风险。信贷企业若违约则影响其与核心企业间正常合作关系,该安排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违约概率。物流企业主要担任第三方监管的角色,通过对货物出库、运输和入库等物流信息的掌握,了解整个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动态,缩短信息采集的半径,提高信息的深度和准确性,辅助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融通仓和保兑仓等多项业务。物流企业借助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极大地降低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并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银行依靠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信贷企业的存货质押以及物流企业对货权的控制降低对信贷企业授信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具备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职能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是传统金融行业结合互联网精神的产物。
传统金融机构与非传统金融机构均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形式及电商化形式,如网上银行、银行商城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包括借助信息技术推出金融服务的电商企业、P2P 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移动终端理财应用软件服务商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指由非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服务、P2P 网络借贷服务及众筹等业务。
二、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联系与区别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推进了“金融民主化”进程。金融民主化进程呼吁公众参与金融活动,内化金融知识,预防社会出现财富和权力过度集中,更重要的是,“金融民主化与金融人性化是同步的”,在设计金融体系、模型和预测时都应把人类心理因素考虑在内。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大带小”,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使得整条供应链上符合信贷要求的中小企业能够享有金融服务,银行拓宽市场的同时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信贷市场中。互联网金融则借助电子技术尤其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个体参与到金融市场中。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一定程度地体现了“金融民主化”精神,不同的是,供应链金融从整条供应链出发,以企业为单位服务更多的客户,而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依托,并以个体为单位扩大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供应链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有效沟通,减少信息在供应链中传递的损耗,最终达到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目的。以供应链管理与客户关系管理为核心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物联网技术使得供应链金融参与方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体现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体系的双向渗透,不断发展的搜索引擎与云计算等后台技术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对潜在客户实现精准识别,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数据挖掘技术使得获取用户行为信息成为可能,社交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使得公众间信息更加透明。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同之处在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中,银行所需的“软信息”依赖于其他参与方: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通过 SCM 信息系统与 CRM 信息系统提供信贷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贸易往来信息,物流企业通过物联网技术提供质押品的物流信息。只有整条供应链以及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较高,提供的关于信贷企业的信息足以满足银行要求时,银行才可能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适用于所在供应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均拥有完善、先进的信息系统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则依靠信息技术的发展减小参与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相较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掌握大量、真实、可靠的第一手用户信息,因此其所服务的对象无需拥有先进的信息系统,只需是互联网用户即可,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能够飞速发展的基石。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降低了交易成本。供应链金融服务作为融资模式创新,通过供应链上相关企业的互相协调与优化设计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条供应链的经济效率。供应链金融主要从交易频率、交易稳定性、资产专用性三个方面降低交易成本。首先,供应链金融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频率。供应链金融为供应链连结的产业系统提供金融解决方案,若银行能够与供应链上的企业维持稳定的交易关系,必然能促使交易各方主动沟通,降低交易频率与交易成本。其次,供应链金融可以提高交易稳定性。在上下游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基础上,供应链能够发挥协同效应,减弱交易的不确定性,进而降低交易成本。再者,供应链金融还能提高资产专用性。供应链金融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能够使供应链内上下游企业更为主动地进行专用性投资,链内企业间互相监督降低了企业违约可能性,信贷企业能够维持其资产专用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在交易的不同阶段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不同。在交易初期,互联网金融机构弱化了客户接触与服务渠道实体的重要性,利用 IM(即时通讯)、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等界面完成与客户的沟通,降低交易初期的成本;在交易中期,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网络广泛收集客户的各类数据并且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判断客户资质,其信息分析的成本非常低,如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电商金融机构通常采用自动化量化贷款模型,显著提高放贷效率,降低放贷成本;在交易后期,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资金回收与监管资金使用的实体机构,很难有效约束贷款资金的专用性,在此阶段无法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能降低交易成本,不同的是,供应链金融借助供应链来降低交易频率、提高交易确定性、确保资产专用性,最终降低交易成本,只有当供应链与银行合作长期且稳定、供应链内上下游企业为实现共同利益互相协作以及供应链内上下游企业互相监督时,银行才有可能向该供应链上的信贷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来自于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有效处理的成本低,因此需要所服务的对象在互联网中留下足够的数据,包括交易数据、物流数据、信用数据等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获取满足放贷模型需求的足够数量与质量的信息,才有可能提供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均借助信息技术进行风险管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子业务,因此其风险管理应满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角度进行有效管理。由于供应链金融具有贸易背景特定化的特点,银行可以借助信息系统对信贷企业的交易流、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资金挪用、盗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助搜索引擎与云技术收集、存储客户交易行为的多维度数据,建立信用评级与风险控制模型,并利用数学与统计学模型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如电商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据大数据建立量化放贷模型代替人工审核,将风险评估与管理过程自动化、程序化、批量化。虽然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在风险管理中都借助信息技术,但供应链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其他融资业务一样,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及贷款监控要求,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仍依靠传统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方法,信息技术的存在提高了获取数据的效率与质量,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较低。互联网金融则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并有效处理数据,将传统的被动防御、事后处理式风险管理转为主动识别、事中控制式风险管理。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质押实物与监管实体,其线下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这使得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加入了技术风险。
三、结论与展望 本文对比分析了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两种金融模式,并研究两者在推进“金融民主化”进程、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加强风险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的联系与区别。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无法代替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和供应链金融具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金融拥有更大的平台、更多的数据以及更好的信息技术,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则在于充足的资本、良好的信用和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互联网金融适合于“短小频急”的小微企业乃至个体的融资需求,而供应链金融则适合发展稳定、有核心企业信用担保的供应链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二者无法取代对方,但是可以互相借鉴。
供应链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的深度合作,以竞合思维创建共生化的金融生态系统。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电商金融模式对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构成了直接威胁,供应链金融机构必须借鉴其运作模式,并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首先应横向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等战略伙伴的深度合作,基于自身现有数据能力与业务平台,聚合其他企业的多方资源,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其次应纵向整合供应链上下游资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金融解决方案,建立共同发展的协作关系,从横向与纵向角度共同建立共生化的金融生态系统。
供应链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挖掘并整合客户信息,共享线上线下数据。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之一在于借助互联网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深度挖掘与整合,商业银行虽然受银监会与央行监管无法将其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对接,但可以在银行信息系统内部实现数据集中,充分利用供应链金融线下资源,共享不同银行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借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技术对其进行充分的数据挖掘,对信贷企业的信用评估、风险评价、信贷资产分类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以此为基础提供个性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供应链金融的优势之一是稳健的风控体系与监管体系,而互联网金融由于过于依赖计算机系统及互联网,同时外部缺乏相应监管机构,因此其薄弱的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利用信息技术的新发展,提升防火墙、数据加密技术、智能卡技术等信息技术,参照行业的技术标准,与国际上相关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与规范接轨,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功能型监管”,提高金融交易安全性,保护客户信息,从内部与外部共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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