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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促进劳动就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我国当前要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把增加劳动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目标,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全面和谐。
  当前我国劳动就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近年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导致我国城乡劳动力对有限就业岗位的竞争更加激烈,城镇失业问题更显突出。尽管我国在鼓励就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仍然面临诸多不和谐因素。
  (一)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实际失业率不断攀升
  首先,1996年至今城镇登记失业率不断攀升。199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0%,2004年上升为4.2%,2006年该数字控制在4.6%以内。其次,从城镇实际失业率来看,明显高于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实际使用的城镇就业人员的数字计算,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约为7.2%。如果再考虑到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的劳动年龄限制和尚未登记的失业人员,同时排除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隐性就业人员,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大概在9%左右。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划分标准,失业率在7%~8%为失业问题突出型,9%以上为失业严峻型。所以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城镇失业问题已相当严峻。
  (二)经济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
  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率高低和失业率高低存在替代关系,高增长往往能够带来低失业,低增长则常常伴随高失业。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都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但是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技术进步为主要支撑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又使我国长期存在的人均资源不足、居民消费率偏低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以及劳动力总量明显过剩的矛盾凸显出来,使传统体制下严重存在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
  (三)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首先,表现为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高级工、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明显缺乏。其次,由于培训机制的落后,技术工人的供给呈现短缺。劳动力市场出现的这一现象集中暴露了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劳动力供给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劳动者的素质不能满足需求,不少岗位空缺。结果导致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就业矛盾却不能得到相应缓解,还形成一批就业弱势群体,如年龄偏大或技能水平偏低的劳动力。
  我国税制中关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因素
  我国为了促进劳动就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三类政策:
  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目前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免收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4年1月1日起,较大幅度地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了他们的税费负担。
  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凡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核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体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合同。
我国税制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效果评价
  从现行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对增加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行税制鼓励就业的政策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我国税制中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过渡色彩浓
  例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主要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的富余人员。其“下岗失业人员”的内涵从性质上看本身就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的色彩,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产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就业观念、就业形式必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劳动者将在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部门就业,那么非公经济部门的失业问题如何定位以及解决?因此,当前应站在社会公平的角度,需要对非公经济实行“国民待遇”,在就业问题上需要有稳定的和长久的适应多种经济个体的税收政策。
  (二)我国税收政策在鼓励就业方面定位有偏差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措施过多集中在表层问题的解决,在根源治理作用方面偏弱。当前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研究,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私营、个体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要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如果解决不好将制约民间投资的热情和就业规模的扩大;在个人收入分配问题上,应采取有效手段既缩小贫富差距,又能够坚持效率优先。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将着力点集中在对就业潜力大的现有企业的鼓励扶持上,要在保持现有就业规模的基础上扩大就业成果。
  (三)税收优惠的对象及其范围界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着重针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大量下岗失业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对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象和范围的划定上没有考虑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公平待遇问题。例如应届大学生毕业自主创办的企业,能否给予类似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待遇?近年来由于城市扩容所出现的大量“农转非”人口,因为国家征地而不再拥有生产资料,能否算做“下岗失业人员”,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这些都值得我们理论界去认真思考。解决好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对促进就业总量的增加是有积极作用的。
  (四)税收优惠期限制定不科学且政策稳定性差
  目前各国政府都把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劳动就业率作为一贯的方针。就我国而言,就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因此,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应以一定的固定形式存在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而不能当作临时性措施。当前我国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以3年作为一个周期,甚至也有1年的减免,优惠期显得过短。再加上优惠对象多以新办企业为主,很容易导致某些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所以今后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区分哪些是鼓励就业的长期战略性措施,哪些是临时性、具有过度色彩的短期措施,并坚持以长期战略性措施为主。
  (五)鼓励就业的税收优惠手段单一
  当前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直接减免纳税人的税额,还应注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例如对中小企业加强纳税辅导,简化纳税手续,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税收征管办法。如法国税务局规定,小企业在营业的前4年不是故意犯错,可减轻税收处罚并给予支付的时间;对小企业税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否则企业的纳税义务将自动得到免除。
  促进就业以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税收政策选择
  完善税制,适度扩大税收鼓励就业政策的覆盖面。任何一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有适度的覆盖面。这个覆盖面过宽或过窄,都不能使既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最有效的发挥。照此思路分析现有的税收鼓励就业政策,显然需要扩大鼓励的范围。本文认为,税收鼓励就业的范围应当界定在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只要是在此范围内的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超过规定的数量或比例,就应当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以公平税负为原则,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研究证实,个体私营经济目前已成为我国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我们应进一步消除对非国有经济在税收上的各种歧视,把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长久地落实好。如何进一步释放我国个体私营企业的经济能量,扩大就业规模,对于税收决策部门而言,当务之急应确定一个适度的宏观税负,改革现行税制,平衡各类经济主体间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氛围。同时,可以吸收国外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经验。
  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以增加就业总量。按照三次产业理论,第三产业吸收劳动力容量相对较大以及劳动力由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是一个规律。因此,采用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鼓励第三产业发展是扩大就业量的又一重要途径。例如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的行业,主要是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饮食业等实施所得税减免、降低营业税税率等优惠措施。
  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相比收费,覆盖面大和应对支付危机的能力较强,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保证程度;其权威性强,征收更有力度,征收成本低,能够为社会保障提供更为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这样一来,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得到缓解。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必不可少的一环。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扭转社会保障费收缴的“软约束”,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其次,采取税收征管形式,可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格局。
  参考文献:
  1.于鼎丞.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 [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吴俊培.现代财政理论与实践 [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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