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不依种种现象
当前,政府采购有法不依的主要表现是:采购人事前不经核准而违规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时间相对滞后,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执行中追加项目支出预算较多,弱化了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比例较低,集中采购比例偏低,采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方式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比上年的增幅,远远高于同期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自己开政策性口子:自身采购项目如办公楼维修工程本应实行集中采购却自行采购,在既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也无采购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购买轿车。
有法不依产生原因
有法不依现象的产生,既有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时间滞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据以编制采购预算的指标文件等依据不完整、有关采购人临时追加采购预算较多、且采购需求和时间要求比较急、计划安排的采购时间与负责划拨采购资金的国库部门资金调度不相协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客观原因,也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及相关措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同时,主观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管理等方面操作不规范,对部分符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把关不严格,致使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按法规规定办理。
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要改变政府采购有法不依的现象,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并认真加以履行,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各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的重大职责。只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折不扣地履行其职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才能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并不断加大执行的力度,即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规采购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单位有关业务处室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切实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做到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在编制时间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在编制方法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协调一致。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细化具体采购品目,形成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品目名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内容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全面反映各部门年度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能够同步编制和同步批复,从而提高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时效性、增强完整性和前瞻性。同时,要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制度,减少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事项,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创造条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在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上,应增加有关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分类方面的内容,使政府采购计划能够达到科学和规范的要求,减少随意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数额拟达到的计划目标,尽可能地安排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采购,或将小规模采购集中统一组织,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实行批量采购,逐步提高公开集中采购比重,降低分散采购比重,提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比重,改进采购方法,推广协议供货制度,使“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法定目标尽快得以实现。
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如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加强对包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在内的全方位的检查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在贯彻政府采购法、按采购程序规范操作方面做出表率,约束自身的采购行为。
建议设立预算周转金
为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设立政府采购预算周转金,使负责支付采购款的国库部门能够科学调度和及时拨付采购预算资金,以便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安排实施大规模公开招标采购,扭转目前根据资金情况,一事一议,酌情确定具体采购方式的被动局面,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整体优势和规模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及时、全面、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