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基层央行实施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的缴存范围界定难、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难、柜面审核难、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难的“四难”问题,导致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有效杜绝商业银行漏缴、少缴财政存款现象的发生。为有效解决“四难”问题,应该在清理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的制度规定、提高财政存款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加强对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检查监督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关键词:财政存款;缴存管理;难点问题;建议
一、引言
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财政存款的增减一定程度上影响货币供应量及货币供给结构的变化,加强财政存款管理对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各地乡镇金库取消、财税库银联网业务的推广应用以及我国国债发行机制变革等,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总量、划缴方式等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于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或更新不及时,基层人行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抓手,金融机构办理财政缴存款业务过程中少缴、漏缴、缓缴等不合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影响了财政存款的足额回流,亟待解决。
二、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四难”
(一)缴存范围界定难
1.缴存范围的调整文件多,导致应纳入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难界定。自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对金融机构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在每次调整时只明确缴存科目的增加与减少,对金融机构应缴存的全部科目没有明确规定十几年来,每年调整缴存范围的文件不下六七个,使金融机构和基层央行会计人员在核对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时产生较多不便。
2.资金性质难判断,导致一般存款与财政存款难界定。按规定,财政预算外存款、地方财政库款等为财政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或财政性一般存款为一般性存款。由于这些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存款人名称均为财政部门,使金融机构难以判别其基本属性。由于地方财政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存款账户,大量资金在这些账户间频繁划转,更加大了金融机构有效区分的难度。
3.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不统一规范,导致财政存款归并科目难界定。如对待报解款项工商银行使用“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5个科目核算,建设银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中国银行则使用“代结算财政款”科目进行核算。有的商业银行在一级科目下开设二级科目核算财政存款,而该一级科目为一般性存款科目;有的应缴存财政存款范围细化到二级科目,而部分商业银行在会计报表只反映一级科目余额,基层央行很难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是否占用挪用财政存款。
(二)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难
1.财政存款业务手续费偏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划缴业务按全年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手续费,此项规定执行至今未有变化[1]。目前年万分之五的收益率不仅远低于一年期贷款利率,甚至远低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也不足以补偿代理成本。为获得更多利益,实际中金融机构可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例如将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活期存款核算。
2.待结算财政存款纳入缴存范围存在缴存和缴库冲突,造成金融机构垫付资金。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待报解财政款项发生额必须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解人民银行国家金库;而按现行财政存款缴存制度规定,在旬后五日内按上旬末的财政存款余额来调整缴存金额[2]。如果待报解财政性款项在调整日后报解,金融机构将要为此垫付10日的资金,相当于向国库部门与营业部门同时缴纳,只有到下一旬财政存款缴存金额调整时才能消除影响,不利于缴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
(三)柜面审核难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合规性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通过非现场审查报表的方式审查金融机构每旬(月)缴存的财政存款金额是否正确,但由于执行“按月报送,定期审核”的方式。商业银行仅在月末调整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月末日计表,上中旬调整时,只填制缴存清单和余额表,不提供原始报表资料。在上中旬调整日,会计营业部门只能机械地根据金融机构填制的缴存科目余额表办理退补缴业务,无法审核退补缴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采取这种审核方式,只能从形式上检验金融机构是否漏算了科目以及数值计算的准确性,从实质上无法看出金融机构是否未将吸收的财政存款全部纳入规定的科目中,以规避缴存核算义务等行为。
(四)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难
1.实施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作任何规定[3]。相关法规也缺少对缴存财政存款业务实施检查的明确依据,导致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209号).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R].1989.
[2]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R].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R].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