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分析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要加入世贸5年后,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进一步密切,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日益突出,已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必需条件。拟对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进行理论探讨,并对转型实现过程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比较与分析
1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及世界各国的选择
国际上常用增值税有三种类型,它们主要的区别是抵扣范围的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就全社会来说它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与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征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全部税金。这种税将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已纳税金全部扣除,课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比较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税基广泛,不用提高税率就能达到既定的财政目的,这对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较为实际的选择。由于它的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收入型增值税可以说最符合按增值额征税的原理,但是要准确计算当期折旧或当期折旧所含税款却非易事。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而消费型增值税则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对税前扣除充分,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课税的初衷,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因素。它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高科技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也是最为理想的增值税类型。
2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制度及其评价
我国增值税最早于1979年在襄樊等地的机械工业进行试点,1984年对钢材、机械、汽车等产品正式开征,后逐渐扩大征收范围。自1994年至今,凡在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的,均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其它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免税农产品及所负担的购销运输费用,按一定比例特准扣除。对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用品实行13%的低税率,一般性货物和劳务的税率为17%。对小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直接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对不同地区、产业和产品出台了系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1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
(1)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在当时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固定资产非理性投资。
(2)1994年前后,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造成的失业人口加剧了社会不稳定,而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扩大就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降低失业率,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再就业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
可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选择少数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经济运行模式的。
2.2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愈加严重,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不再成为优点,甚至表现为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税收的公平原则。在不考虑建筑物抵扣问题的前提下,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大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多,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小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少,每件产品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因此不同。显然含税越高,竞争力越差,导致企业不得不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同时起跑。这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
(2)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现阶段财税政策。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只得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或生产费用中,造成产品价格部分含税,抬高了产品价格。如果下一环节购货企业购进该产品主要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话,增值税进项税款也不能抵扣,产品价格再次提高,如此传递下去,就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我国近几年财政政策的运行来看,主要是中央政府大量发行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达到刺激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抑制了除国家以外经营者投资的积极性,宏观上阻碍了社会需求和投资的扩大,微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力。
(3)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加快经济结构优化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投入量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生产性设备投资越大,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就越多。投资成本的增加,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势必延长投资回收期,由此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延缓了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限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违背了我国优化经济结构的初衷。
(4)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区域经济的战略。为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党中央相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口号,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采掘业发达、原材料供应基地众多;东北地区重工业占据主导地位,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在产品成本中占了很大比例;沿海省份以轻工业、加工工业为主,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设备购置费用数额较小,在产品成本中比例较小。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与沿海地区增值税税负不平衡。另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大中型企业曾是我国工业的骨干企业,由于曾经的利润上缴、折旧上缴政策,使得这些企业多年来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更新缓慢,而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高征低扣更使老企业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缓慢雪上加霜,从而造成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远低于东部的局面。
(5)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扩大出口的方针。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尽管对出口产品适用退税政策,但生产型增值税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也很难核实该出口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全部增值税款,很难彻底地把其在国内负担的增值税款退干净,使得名义退税率高,实际退税率低;同时因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还的“生产资料税”与外国厂商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
(6)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税收征管的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以下状况:一是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难以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二是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购销环节税率不一,直接导致增值税多抵扣或少抵扣。三是其它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3%,在我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高达7%。上述漏洞的存在,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目前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必然。
3消费型增值税是切实可行的选择
消费型增值税对所有生产性投资项目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转移价值,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彻底的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切实可行的选择。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政策与环境支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提出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结论,把高新技术要素的投入作为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保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为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有力政策与环境支持。
(2)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改革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国际背景。法国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以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带动了其它国家相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在非洲,除摩洛哥、塞内加尔外,其余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正在进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在亚洲,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美国政府因担心增值税会成为政府造钱的机器,而没有实行增值税。由此看来,在不考虑财政压力的情况下,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类型的主流,少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出现了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世界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结果,采取消费型增值税是适应当前国际形势的迫切需要。
(3)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经济基础。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的增加额为基准的。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幅度提高,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也在增强。另一方面,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0.4%,且在2005年,国家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税收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体现出税收基本面良好,国民经济增长质量较高,可以预见:我国财政完全能承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
(4)不断发展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技术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两个系统已经开始推广运行,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困扰税务部门的征管漏洞问题;二是加强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由传统的人海战术、手工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征管方式转变;三是强化了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四是打击了偷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金税工程的运行使计算机在全民特别是偏远地区普及起到了很大作用,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中国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技术保障。
(5)东北和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实践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础上,2007年又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4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的难点及具体步骤
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应从长期影响和宏观均衡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增值税转型形成的政策性减收。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可采取过渡性措施缓解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刺激作用,但不能人为延缓此项税制改革。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税负相对较低行业的税负优势消失;对基础工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转型更为有利,这就使得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发生一定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资源型产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内陆地区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得到较快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
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增值税转型应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首先应在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其它产业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2)考虑到固定资产存量问题,应借鉴外国经验,采取限制性的允许部分抵扣。具体实施中可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内购买的存量固定资产分年限抵扣,越是临近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年度,允许扣除的比例越高。此办法不会给我国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又考虑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的问题,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状况。
(3)扩大税源,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为解决重复课税问题,目前已将交通运输企业开出的运输费用凭证纳入增值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规范化,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4)用零税率取代我国增值税项目中过多的免税和减税政策。这样既对国家照顾的行业实行了优惠,又避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有利于建立一个完整健康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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