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可以跨国界签署保单时,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是,考虑到各个保单的范围,如何在收入与支出之间更好地相匹配。其净利润是两个相当大的数额之间的差,即保险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将更多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之中,保险业最终也将同世界保险业接轨。下面以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为例,说明在OECD成员国里,保险准备金的基本原理及其相关的财税政策。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其实质就是风险的承担者和媒介物,这些风险由包括在保险公司收入中的保险费提供资金的支持,因此,在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提取各项保险准备金最能代表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特点,准备金的正确核算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损益情况,从而关系到税收的核算。
1.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UPR)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纯保费责任准备金,有时也称为Unexpired Premium Reserve,它指的是年内承保的业务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期限未满而在下一年度仍有效,需从保费中提取的用于支付未来保险赔款的一定金额。将一部分到期或应收的投保人投入的保险费从目前的会计年度延迟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使保险费收入和风险发生的时间相配比。这种准备金计算假定赔偿请求在合同期间内均衡发生或者不能用历史数据预测。
有三种计提方法:百分比法、24分之1法和以日为基础确认法。百分比法是将固定比例的保险费(比方说50%)延迟到下一会计年度;24分之1法是以两周作为保费收入延迟确认的基础(假如年度结束日为12月31日,2月14日签订的保单中未实现保险费准备金为2月14日约定的24分之3)。以日为基础确认法根据保单签署的日期来延期确认保险费的(2月14日签订的保单中未实现保险费准备金为2月14日约定的保费的365分之44),它是假定风险均衡发生的情况下最合理的方法(也是计算机时代最容易计算的方法)。
2.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nexpired Risk Reserve/URR)一般地,URR是为了抵偿在计算日有效合同产生的风险,必须分配给下一年或以后年度的保险费金额。在欧共体,它是指如果会计或统计数据显示以后可能不足以抵偿风险和该财政年度之后的风险管理,补充UPR的备抵款。
URR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在评估日,保险人为了抵抗未来风险(包括保险赔款和费用支出),第二种是指代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Reserve for Unexpired Risk/AURR),表示在前种含义下的URR超过UPR的那部分准备金。实际上,URR也可能会比UPR要小,因为考虑到延期获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是作为保险公司的资产,能够冲抵部分的未赚保费准备金。所以只有当URR大于UPR时,才需要提取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
在某些情况下,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用来确保保险费收入不足以支付未来赔偿责任时的支付。在这个意义上,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有效地保证了预期的未来赔偿,并且也将使得税收能够延期缴纳。
3.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核算时,为已报告但尚未支付赔款的理赔案件而计提的赔款准备。这时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可被称为Reserve for Notified(or Reported)Outstanding Claims或Loss Reserve.有两类已发生尚未赔偿的损失,一种是赔偿请求损失准备金,是指以案例为基础针对某一个案例而报告和计算的损失,其数额是对每项赔偿损失进行单独估计而有可能支付金额;另一种是承担的而非报告的损失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Reserve),是指在会计年度末已经发生但没有报告的赔偿请求,这些赔偿请求需要根据历史数据对其进行准确估计,在预计中要考虑回收、代偿及任何残值,IBNR将包括尚未收到的赔偿和要花费时间证实的赔偿。
4.其他准备金,许多管理部门允许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为某些未来不确定风险计提准备金(在会计年度末仍未发生的赔偿请求)。这类准备金包括四种:(1)均衡损失准备金,是针对赔偿请求的发生(历史上)偏差高的业务计提的准备金;一些国家出于税收和会计的目的,要求计提均衡损失准备金来降低保单费用的变动性,例如在德国,要求对列出的过去15年中发生赔偿的标准差超过5%的保险事项计提该项准备金,可计提的最大损失准备金为发生损失率与事项保险费收入的乘积的标准差的450%.管理者喜欢这种损失准备金,因为它能使一个变动性比较大的企业收入均衡化,均衡损失准备金对税收的调节几乎没有作用,特别是在亏损结余比较大的的情况下。(2)大灾难损失准备金,是针对发生几率低经济损失大的保险事项而计提的损失准备金;许多管理者要求保险公司为大灾难损失计提准备金。对大灾难损失准备金的争论是不可能合理准确地估算出保险公司承担的义务。大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及其赔偿金额是无法预测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再保险来限定大灾难造成的影响,因此从原理上来说,应当对根据该风险的再保险来减少计提大灾难损失准备金的数额。即使不允许计提大灾难损失准备金,如果损失赔偿金额只有在发生时才被确认,则可以得出税收的正确现值,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足够的亏损结余使保险公司全部抵偿正在形成的损失。(3)使赔偿比例保持稳定损失准备金,是针对团体业务的终止风险而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为了降低终止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条件建立一个信托基金,当保险合同到期时,对有利的(低的)赔偿请求的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给予一个保险费返还,如果保单持有人在计算收入时扣除该项保险费,那么使赔偿比例保持稳定损失准备金会导致税收延迟。(4)投资损失准备金,是针对可能的(不确定的)资产价值贬值而计提的损失准备金;财务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反映投资损失准备金,该准备金是盈余的扣除项目,它旨在从盈余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可能发生的投资回报下降。德国、奥地利和其他几个国家采用另一种方法,要求公司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对投资在报告中反映,这两种情况都不在报告中反映投资收入,这项准备金将导致税收递延。
目前,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自成体系,财务制度规范确认与计量,会计制度规范记录与报告;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融合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三个制度之间除了规范对象不同外,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也带来了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的差异介绍如下: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将赔款准备金分为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分别对应上述的第一层含义的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和IBNR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并且按照此计提标准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未明确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从监管部门监管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取据实计提的方法,已发生未报告采取精算的方法计提。
(二)未期到责任准备金 对应上述的未赚保险准备金(UPR),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并按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三)资产减值准备 对应上述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只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及呆账准备,并规定了计提标准;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 是指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相符;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从国际惯例来看,有长险化为按短期险核算的趋势,即长期责任准备金按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计提,同时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当期结算损益。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提高准备金的管理水平,是增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方面。鉴于国际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便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允许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在税前全额列支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IBNR)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赔款准备金仅指未来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准备,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仅包括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是不够的,还应包括与其相关的费用,在美国会计准则60号也明确规定:在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同时要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明确这一问题;目前税法中也未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因此,从国际惯例及权责配比角度来看,建议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明确如下: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及相关的理赔费用所计提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据实计提,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提取的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有条件的公司应按照精算的结果计提。由于目前税法规定对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赔款支出4%税前扣除与实际精算结果有差距,因而建议准予可对已发生报告赔款准备金税前全额抵扣。
(二)允许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采取24分之1法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PR)
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七条第十一点要求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同时美国会计准则60中也规定,当保费不足时,首先应冲转尚未摊销的递延保单获取成本,冲销后如仍不足以弥补预计的损失,则需要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实际上,未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费收入的调整项,保单风险发生变化后,尤其在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为稳键性起见,保险公司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设明细核算,但计提的保费责任准备金应限于预计的亏损。
目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自留保费的50%提取,并按此比例在税前扣除,而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一些种类的业务发生的赔偿请求并不是在合同期限内均衡分布,这种简单的未实现保险费准备金计提方法是不恰当的。鉴于此,建议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时,引入24分之1法计提,此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以会计核算的真实结果税前扣除比较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国家税务总局应允许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24分之一法计提的金额税前抵扣。
(三)允许保险公司税前列支巨灾准备金(即前述的大灾难损失准备金)
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发生,一旦发生,损失规模就很大,其实际损失规模必然大于当年保险人的损失预期,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保险公司都难以承受这种损失。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巨灾准备金”,也降低了我国保险公司应付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比如9·11事件的发生,对于世界几大保险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都在6—9亿美元,可谓损失巨大,但由于他们都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所以无碍大局。但如果这一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对中国保险公司来讲,哪一家都难以承受。有鉴于此,政府应允许建立巨灾准备金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巨灾准备金的迅速积累,应付可能发生的巨灾责任。
具体做法是允许保险公司从税前的保费收入结余中适量提取巨灾准备金,进行逐年积累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可根据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如15年,20年),发生的巨灾损失赔款额进行加权平均,并结合实际情况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适当调整,以此数据为基数并在年中赔付的假设下进行贴现。贴现率可以保险公司往年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对当年做一保守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即最终以贴现后的数额进行提取并可在税前全部扣除。
(四)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贷款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资产减值准备是保险公司实实在在的损失,因此建议允许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冯健身主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及讲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经合组织财务部内部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