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着重要意义。 “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优化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规划,将于2014~2015年对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后,建筑企业税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主要围绕上述方面探讨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更有效的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率,为企业更好发展当好帮手。
一、建筑行业的特点
1.建筑业流动性比较强,施工企业可能在多个地方进行生产建造,因此税改前后变化较大:改革前建筑企业是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之后是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施工项目周期长、核算时间跨度大。一项工程从准备、设计到竣工决算往往要经历较长周期,因此通常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估算各年度的工程收入和成本并据此开具开票,随即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之前不存在抵扣一说,但税改后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及时取得,相应的也就不能进行抵扣,要多支出这部分现金,这就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重要影响。
二、“营改增”前后建筑行业相关税收处理的差异
1.税率发生变化。 “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的税率为11%;此外虽然附加税率没有变化,但因为税基的变化,所要缴纳的附加税金额也发生了相应变动。
2.纳税主体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是实行总包、分包方式并以总包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在申报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相应扣除分包人的部分;但改革后,总、分包人均为增值纳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各自的销项税 抵扣进项 税后申报缴纳。
3.申报纳税额发生变化。税改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总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将总包款减去分包、转包的金额即为申报纳税额;总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要对自己完成的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收入进行准确划分。而税改后则根据企业的年收入、会计核算条件等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即为纳税金额。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的有利影响
1.减少重复纳税现行建筑企业是按照总包款减去分包款后的金额再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并且对于收到已交过税金的材料发票并不允许抵扣,这就对同一个课税对象同时缴纳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应交税金,那么购买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就避免了重复纳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率。
2.有效规范企业行为由于“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企业都希望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进行抵扣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而只要企业购买了专用发票的扫描仪就能即时对取得的发票进行认证,避免了收到虚假发票的可能性,也能更有效地规范企业行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3.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营改增”之后,由于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能够促使企业汰旧换新,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而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新的机械设备,也能相应减少施工作业的人员,降低人工费的支出,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虽然“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率,提升企业竞争力,但实际情况中存在是否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是多少等因素,因此“营改增”对企业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建筑材料对税率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工程成本主要分为三类:材料、人工和机械设备。其中材料费占总的工程成本的55%~60%,所以材料发票的取得是至关重要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砖瓦、周转材料(模板、方木及其他)、涂料、安装材料等,这当中大部分的材料 的增值税 率只有6%,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 低税率和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 下列货物,可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③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而这些都是项目中的主要材料,在工程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即使企业都能取得这些正规发票,但能抵扣的进项税只有6% ,而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却是11% ,如此就要增加5%的纳税成本,提高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压缩了利润空间。
(2)人工费用对税率的影响 人工费占总的工程款的30%~35% ,主要包括钢筋班组、木工班组、泥工班组、架子班组、涂料班组、粉刷班组和零散的农民工。这些班组基本是挂在建筑劳务公司,在班组完成作业之后,由建筑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施工企业并收取劳务收入。相比原来3%的营业税率,税改后要缴纳11%的增值税,却没有任何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无疑加重了劳务公司的税负,在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劳务公司势必会将该笔税负又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这导致施工企业的税负率进一步提高。
(3)机械设备对税率的影响 “营改增”后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机械设备租赁即属于此范畴。而租赁公司在之前购买的资产不存在的可抵扣进项税,但出租资产的收入要缴纳销项税,在没有进项税的情况下,却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势必影响到设备租赁企业的利润,在权衡后租赁企业必然会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就行了。但如此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势必减少,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项目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这一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要部分剔除增值税销项税;合同成本中与原材料、租赁费等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成本中(不含人工成本等费用)也部分剔除了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都将比税改前减少。
3. “营改增”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等存货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格要扣除进项税额,因此资产总额会比税改前降低,资产负债率会上升。其次,企业收入、利润的变化。 “营改增”后,由于受某些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发票税率较低等影响,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情况,导致企业利润总额下降。最后,对现金流的影响。许多工程项目要扣除质保金、垫资款等,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只有80%~90%,这部分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有的甚至要完工3~5年后才支付,但增值税却一定要当期缴纳,这就增加了大量现金流量支出,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四、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合同管理,慎选合作对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供应商、分包商各自承担的税,要约定在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付款。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对方的资质文书,以防出现不能抵扣的情形;在不得已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要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力争降低企业税负。
(二)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首先,对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7% ,一定要取得增值税票并验明真伪;商品砼可考虑采用由施工企业自 行购买 水泥再委 托对方加工的方式,这样就可以较多利用税率较高的水泥的进项抵扣;而砂石、部分电器材料和水料等可集中采购,要求对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尽量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
其次,对周转材料和资产设备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在资金 充裕的前提下,提高自行购买的比例,但一定要注意购买的时间点,尽量延迟到“营改增”正式实施后。
最后,由于企业投标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且即使未中标该笔款项也要相当长时间才能退回;对在建工程也需要垫资,仅依靠自有资金难以维持,所以企业通常会向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又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可以考虑改变利息支付方式,比如支付给供应商银承汇票,汇票金额包含货款和利息,然后让材料商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三)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培训,改进财务管理 面对“营改增”可能存在的问题,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税法规定,同时由于“营改增”还将对材料采购、投标造价等方面产生影响,还应将此传达给相关的部门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另外,在“营改增”的过渡期,企业最好把能开的工程发票尽量开足,让分包商也尽快提供发票,而对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等发票尽量延迟开;要充分了解、利用财政扶持政策;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等部门的沟通、获取支持。
五、结论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营改增”是必要的。本文从建筑业的特点、 “营改增”前后税收处理的差异、税负率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考虑了税改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企业降低税负,提升利润水平。因此,企业要积极应对“营改增”,做好准备工作,培养相关财税人才,充分理解利用国家相关 政策以增 加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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