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现行的民族自治法律制度为民族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但是,受到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综合影响,我国的民族自治法律体制并不完善。税收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权的一部分,税收手段的运用不仅能为民族地区带来财政收入,还能用有效调节地区的经济。而产业经济是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支柱,同时也是薄弱的环节,因此,研究税收自治权下的民族自治地区产业发展状况,对提升民族地区产业质量有积极的作用。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研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广西利用税收自治权发展产业经济的情况,以期我国民族税收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自治权概况
我国的民族自治区的税收自治权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所授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要对广西的税收自治权下的产业经济发展加以研究,首先要认识到税收自治权的重要性。这种特殊权力的赋予,是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的传承、地区间经济文化的融合及法律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的。从政治历史来看,我国虽经历过战乱与分裂,大一统的格局仍为历史主流,各民族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但由于民族界限并未完全消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族聚居地区又呈现较大的差异性发展趋势,民族地区需要倾斜性的政策加以扶持,税收自治权的赋予就是扶持的手段之一。这种政策的倾向是民族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的要求,是民族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必然之举。可以说,只有兼顾了民族公平才能保证我国社会发展的效率。如邓小平所言,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1]362。而事实上,这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坚定不移推进民族自治权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税收自治作为广西民族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四个特点。首先表现为单一制下的税收自治权。我国是统一的主权国家,5 个民族自治区在中央的统领下行使税收自治权。广西的税收自治权主要由以下几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1. 宪法对于民族自治权的规定。
赋予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的权力,规定民族地方拥有财政的自治权。2. 法律的规制。包括 《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税收单行法,这些法律是自治区税收自治权的重要法律渊源。3. 行政规章。包括了国务院及下属部门对于民族自治区税收自治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自治区税收自治权的具体行使范围、方式等作出规定。这都表明了广西税收自治权的产生与行使是和单一制的政治体制相融合的。广西税收自治的第二个特点是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族地区的自主财税管理权。据自治制度的设置,赋予民族地区更多的财政管理权有利于民族地区因地制宜的对本地区制定税收政策,并保证资金的灵动性。广西税收自治的第三个特点是全国性法律法规对税收自治权的跳跃式规制。我国民族自治法律体系中,长期为人们所诟病的其中一点就是自治条例的缺位,这就意味上位法直接对自治区制定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及政策加以管制。在广西的税收自治权上表现为上位法及自治区立法条例直接约束广西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自治的第四个特点表现在通常与其他区域经济政策相融合。对于广西而言,享有民族税收自治权的同时还享有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及边境开放所带来的政策优惠。这就要求广西在行使税收自治权的同时还要考虑与这一系列区域税收政策的融合问题,民族区域政策与这些政策相结合,充分行使税收自治权,促进广西产业经济的发展。
广西对税收虽享有自治权,但在我国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权体制下,其自治程度受到较大的制约,表现为法律保留对税收自治权的限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广西拥有的税收自治权行使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体现在对全国性法律的变通、补充执行,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权力。我国 《宪法》第115 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 条及第20条都对此作出了规定。第二,体现在自治条例及税收单行条例的制定权上。我国 《宪法》第 116条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在法律保留的原则下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权力。据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三章也具文对这一权力进行强调。第三,体现在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政府及部门规章等形式行使税收自治权。这种形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族自治权行使,在法律保留原则下,广西为了规避制定自治条例及税收单行条例所受的严格审核及监督,宁愿采取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以牟取更大的税收自治空间。但是,对此,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限制,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就对地方性税收规范文件制定的格式、流程及范围加以管制。可见,目前,欲以地方法规、政府及部门规章的形式取得更大的税收自治权,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第四,体现在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行使税收自治权。对于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减免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 条规定,减免权的行使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项目外,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另外,我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 29 条也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减免权作专门规定,并且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发出一系列通知文件。由于我国对税收减免权大都作了法律保留,因此,留给广西可以筹谋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于一些地方性税种,一般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上。广西想要拥有更大的税收自治权就要依靠其他区域经济税收政策的支持。
二、广西税收自治下的产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
( 一) 广西的产业布局特点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广西的经济一直在稳步地发展。据统计,2013 年,广西 GDP 为14378. 00 亿元,比上年增长 10. 2% ,财政收入 2000. 51 亿元,比上年增长 10. 5% ,税收收入875. 00 亿元,比上年增长 14. 8%[2]。广西经济的发展是与产业的优势离不开的。广西地处中国华南西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物产丰饶,地貌奇特,并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特殊的资源、气候、地貌、历史背景,使得广西的产业发展具有以下的布局特点。1. 不同地区的产业特色明显。
广西下属有 14 个市级市,7 个县级市,地区发展各有特色。如桂林以旅游业、文化业为支撑; 柳州以工业发展成绩突出; 梧州拥有世界第一大人工宝石生产基地,造船业、制药、茶业的发展也较为突出; 钦州、防城港、北海等城市依托港口为发展点,更是随着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而备受关注; 而身处桂西北的河池以矿业、水电业带动地区发展等。广西各市县的产业各有特色,是广西产业布局的一大特点。2. 三大产业相为依托。经过长期的改造与经营,广西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得到了较好的磨合,且产业链的延伸使得三大产业互促发展。如农业、种植业为食品工业提供价廉物美的原材料,旅游业的发展不仅为第三产业产生巨大的拉动效应,还促进农业生态化。而工业的发展又反哺于第一、第二产业。这种环环相扣的产业发展链,为广西产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3. 以产业园区为出发点,拉动区域经济发展。广西区内分布着大小不一的产业园区,下属每个市都有各自的产业园,产业类别更是涉及人们的衣食住行。这种以产业园、产业示范区带动地区发展的模式已经为广西所熟用,是广西区域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而广西对于产业园的培育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悉,广西南宁国家高新区还荣列 “2013 中国产业园区持续发展蓝皮书暨中国 100 强产业园区排行榜”第 43 位。
( 二) 税收自治权下的广西产业发展状况
相较于其他民族自治地区,广西除了享有民族地区的税收自治权外,还享有其他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这种权力的取得来自于广西沿海、沿边、西部的特殊地理区位。广西南临北部湾,是中国唯一一个沿海的民族自治区。其中钦州、防城港、北海等沿海城市拥有优良的海港,以此为中心形成的北部湾经济区享有国家五大方面政策的支持。而广西又与东南亚国家毗邻,享受边境地区贸易税收政策。再者广西属中西部地区,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畴,享有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支持。这些区域政策都与广西的民族税收自治权相融合,为广西的产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广西调节自治区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广西公开的地方性税收政策及法规合计上千条,这些法规及政策横跨税收实体优惠及征管、评估程序,对广西的产业经济调节有着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广西的产业经济一直在处于平稳发展状态。
2012 年,广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 8. 1% 、62. 5% 、29. 4%[3]。而2013 年,广西全区第一产业增加值 2343. 57 亿元,增长 4. 3% ; 第二产业增加值 6863. 04 亿元,增长 11. 9 %; 第三产业增加值 5171. 39 亿元,增长 10. 2%。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 16. 3%、47. 7% 和 36. 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 6. 6%、59. 0% 和34. 4%[2]。可见,在三大产业中,第二产业在稳步发展之余,第三产业也为广西经济的拉动产生积极效应,三大产业之间的结构也在进一步优化。接下来对广西三大产业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 首先来分析广西的第一产业发展状况。第一产业属环境资源依赖型,而广西的林、牧、渔资源丰富。葡萄、茉莉花、龙眼、荔枝、芒果、茶叶等诸多地区特色农副产品为广西的第一产业发展带来可观的收入。广西河流交错,又有一批临海城市,水资源丰富,使渔业成为广西又一特色产业。而在第一产业中不得不提的就是甘蔗种植业,广西的年产糖占全国糖产量的 60% 以上,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广西甘蔗种植量稳中略有升,使得第一产业的发展更为均衡。可以说,广西农产品品种多样,产量可观。从 2013 年广西第一产业的各个品种的农产品产量增长情况来看,除了大豆等个别农产业产量有所下降外,其他农产品的产量都有所增长。再来分析广西的税收自治权行使在第一产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广西对第一产业发展执行的税收法律及政策,多来自于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农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而广西利用税收自治权对第一产业进行调控,主要是基于对农业生产的保障。包括对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要求的种子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养护林业的营业税减免、涉农劳务的营业税减免以及农用交通工具车船税的免税等。这些政策对保障农产品产量稳定、保障农资安全有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发展特色农业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还有就是存在对广西经济拉动不足的问题,广西的第一产业对全区的税收贡献率较低,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拉动力较小。虽然广西政府计划在 2014 年创建一批特色农业示范区,带动全区第一产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但相关配套的税收支持政策还有待研究及推行。因此,出台扶持特色农产品的税收政策以及引导农业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是广西第一产业发展的关键。
2. 紧接是对广西第二产业发展的分析。第二产业是拉动广西经济发展的主动力,近年来广西的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并计划在 2020 年全区工业化水平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广西早在 2008 年就确立了食品、汽车、石化、有色金属、机械、冶金、电力七大支柱产业,并在 2009 年明确了“14 +4”的产业群优先发展模式,2010 年又作了 “两区一带”的发展战略部署,之后陆续培养了一批有税收增值潜力的工业产业园区。2012 年,工业产业税收占全区税收总收入的 50. 77%①。目前还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高新产业,据统计,2014 年上半年,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 4 个重点产业园 ( 南宁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园、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 -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六景工业园) 共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项目 32 个,计划总投资 101. 7 亿元,同比增长 31. 4%[4]。可以说,广西的工业产业发展得到了较高的重视。在七大支柱产业中,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较有优势的产业是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而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医药制造业的发展优势明显,产业结构得到持续优化。在税收支持方面,目前除了全国范围内施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工业研发的扶持,广西运用税收手段对本地区内的工业扶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建立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扣除优惠; 鼓励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企业所得税扣除优惠政策; 鼓励外资进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针对小型微利、节能环保新兴工业企业的所得税扣除及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以及扣除标准的灵活化上,对属于本自治区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广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常用手段,但如果缺乏其他税收手段的结合支撑,这种单一税收优惠手段的作用力量有可能被弱化。而在税收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存在很大的偏向性,有可能给本地民间企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再者,广西工业产业发展对高能耗产业及大型工业项目存在较大的依赖,而大型产业集群程度还不高,民间投资的潜力还需进一步挖掘。
3. 最后来分析广西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近年来,第三产业逐渐成为支撑广西发展的支柱产业。2012 年,广西的第三产业税收占广西全年税收总额的 49. 18%②,由于第三产业多涉及地方税,因此也成为广西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在第三产业中,餐饮、批发、零售业这些传统产业仍是第三产业的平稳发展的支撑力量。而交通运输业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广西重点培植的产业,北部湾经济区保税物流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为第三产业的壮大作出较大的贡献。目前,广西第三产业的发展势态良好,产值增速快。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务量的增长,金融危机后国内经济回温,国家积拉动内需的举措出台,咨询业、金融业等产业得到较好的发展,传统密集型产业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广西第三产业的结构在不断的优化。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建立以及东盟合作领域的拓宽,也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带来契机。在税收政策的扶持上,由于第三产业涉及的多为营业税等地方性税收,因此,除了全国范围内对第三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广西也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较大的扶持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1)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服务业项目的税收减免; ( 2)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 3) 会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 4) 符合一定条件的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内物流企业所得税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免征; ( 5)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开发、改造用于发展物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此作用下,广西的新型第三产业得到较好的发展。但由于广西经济状况与其他沿海地区还相差甚远,而金融业又与地区的产业经济息息相关,因此,虽然广西金融业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2013 年金融业增加值增长率更达 21. 9%[2],但在全国中仍属落后。
三、加快广西产业经济发展的税收自治权完善方向
广西的产业经济优势劣势都十分明显,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加以适度调节,发展优势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是必要且可取的。目前,广西在用足税收自治权发展产业经济时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是上位法限制多,自治权不足; 其次,税收自治权的行使中缺乏自治条例的指导和统领,税收政策的制定技术不高; 再者,在运用税收自治权对产业经济进行调控时,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针对以上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 一) 重构税收自治体制
民族自治区虽然拥有比其他地区更大的社会管理和税收支配权,但基于政治体制的限制,以及分税制改革对税权划分的回避,目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对自治区的税收自治权限制还是很大的,这种限制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首先是对地方管理事务能力的影响。一般来说,事权决定财权,财权影响事权的行使效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税种分配和税收分成,对税收分权没有明确的分配,地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权。而在税收的分成上,中央占据了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地方却承担着发展地方经济的重任,事权财权的不相匹配,会导致地方对税源培育的偏好。对广西来说,存在着对于高能耗产业的依赖。同时,财政对产业的投入是政府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而财权不足,会影响政府对地方产业的调控力度和广度。这种税收的立法和分成体制,严重制约民族自治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其次是对自治区关于产业税收政策制定的影响,目前,广西对产业经济的调节,主要集中在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征收范围内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些地方税种上。这些税收虽然与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尤其是广西地方税收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的让步,对吸引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的注入有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政策的时效并不长,因此,对产业经济拉动后劲不足。税收收入属地方政府预算内收入范畴,自治区用地方税分成部分的税收收入让利于企业,不仅力度有限,而且还会损害自治区政府有限的财政支出能力,最终影响广西产业经济的发展。
要重构税收自治体制,首先要从税收分权体制着手。广西作为民族自治区域,相比于其他非自治省份,优势在于拥有地方税收的减免权。但这种权力的使用是有限度的,一些由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收的项目被排除在税收自治权之外,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返还政策。另外,这种权力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缺乏了税收立法权的税收自治权,很难真正地做到因地制宜地发展民族区域产业经济。
广西拥有丰富的物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尤其是有色金属矿藏量居全国前列,对于矿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是广西政府的工作重点,但由于现行资源税的计价方式存在较大缺陷,所引起的资源浪费不得不予以足够的重视。但广西由于缺乏税收立法权,对这种重要资源的保护没有办法通过税收立法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项目也无法通过立法开展。因此,对民族地区的税收自治体制进行重构是必要的。应当从两方面着手。第一,税收返还制度的重构,广西的经济基础一直都较为薄弱,在税收收入中,国税占据约六成比例,虽然有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但是配套资金的筹集又是一个令地方政府头疼的事情,而要想依靠一般性转移支付来解决历史欠债问题也并不现实,广西的地方财政压力甚大。目前的税收返还制度在计算方式上对地方差异性的考虑欠妥,若对与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返还计算方式加以适当调整,理顺出符合民族地区发展实情的税收返还制度,缓解地区的财政压力,便于民族自治地区更好地管理本区经济事务及处理民族特殊社会事务。第二,税收立法体系的重构。广西地理优势突出,尤其是在国际合作愈加频繁的今天,这种地理优势给广西带来的发展契机应当得到更好的利用。目前广西区内税源零散,实力雄厚的产业企业十分有限,这些问题不能只依靠税收减免权来解决。赋予民族自治地区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同时又以监督体制对此加以约束,可以使得地方政府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对地区产业经济作出调适。这种以 “放活”取代“死抓”的税收分权模式对民族地区的产业经济更为有利。
( 二) 加快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已经历经了 19 稿的修订,但依然无法出台。试图用下位法去规制上位法,确立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是其出台受阻的最重要原因,自治区条例的流产带来的一个难题就是民族地方法制体系的承接问题,缺少了自治区条例对于地方管理事务的统领性规定。这种承接法的缺失,容易导致地方法规散乱无序,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及政策制定规划无利,在社会的管理中也不能很好的体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色。目前,广西的税收自治权的取得其依据主要是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自治条例的缺位对于税收自治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这也是民族地区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断层。自治条例对于广西充分利用税收自治权发展地区产业经济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条例的出台,指明广西产业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可以为税收自治权的行使起到规划导向作用。其次,在地方法系中,明确财税管理权的地位,从而便于广西利用税收自治权对产业经济的调控,也对下属各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制定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因此,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是必要的,积极推进广西自治条例的拟定工作,是广西一项需予以重视的任务。
( 三) 提高税收政策的制定技术,构建共赢型税收体系
“共赢”指共同合作,达到双赢。共赢式税收体系主要包括地区与企业双赢、地区间双赢、环境和经济效益双赢。产业经济发育状况的好坏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产业运行态势的好坏关系到地区生产总值高低,关系民生。因此,支持广西产业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应从以下方面构建: 1. 地区与企业双赢税收体系的建立。为了达到地区与企业双赢,首先要保证产业在地区的落实和平稳发展。目前,广西产业园的发展遭遇一系列的问题,而税收政策的制定缺乏前瞻性是其中一个问题,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专业型人才的缺乏问题。因此,促进广西区内产业园区发展的税收手段,除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以外,在遵守国家税收项目保留规定之余,应当考虑人才引进的税收政策制定问题。再者,就是民间企业的发展问题。目前,广西进入中国企业 500 强的 6 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它们涉足基础设施的建设、房产开发、物流、机械生产、矿产品开发、航运等产业,控制着广西的产业命脉,同时也为广西带来丰厚的税收收入。但是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重视民间企业的发育问题,民间企业多以小投资的形式存在,而在参与有退税优惠的项目时还频频遭遇退税不及时的问题。这些大项目参与不上,小投资利润不高,收税征管又受到刁难的民间企业发展困难,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于参与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项目的民间经营者,更应得到相应税收政策的鼓励,且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履行税收减免退的承诺。为了达到地区与企业双赢,我们还要重视产业链的培育。广西目前的税收优惠多以区域产业为划分,专门针对产业链的税收政策较少,这并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产业的集群化。再者,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产业的升级,因此,如何用活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广西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当注重的问题,并且还要注意直接优惠政策与间接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否则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总体税负的上升。2. 地区间双赢税收体系的建立。广西区内各个地方在发展本地产业经济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以下问题: 首先是产业的重复建设问题。如百色市把铝产业作为支柱产业,为了建设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铝工业基地,在原平果铝的基础上,2003 年在德保县投资建设桂西华银铝业,2007 年在相邻的靖西县引进信发铝业,造成 “三足鼎立”现象[5]3。
这种产业趋同现象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拉低产业总体效益; 再者是地区间互设贸易壁垒问题。互设壁垒对于广西产业的一体化产生不良的影响,还会损害产业的创新力。其次是税源与税收相分离的问题,主要是主营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纳问题。为此,地区间双赢税收体系的建立,首先要重视税源的规划问题,避免跟风式的产业建设。其次,要积极促成地区间的税收分成谈判,以求利用不同地区的资源共同促成共同产业的建设与发展。3. 环境和经济效益双赢税收体系的建立。广西是个矿产资源大省,尤其以有色金属矿藏量大而着称。再者,广西的制糖产业发达,制糖产业的下游产业链为制纸产业。无论是矿产的开采还是制糖产业,都容易带来环境污染的问题,矿藏的开采还带来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问题。面对诸如此类的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来讲,首先,可以利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产业生产技术的创新,鼓励低能耗、低污染产业链的开发和引入。再者,加强企业环评制度的建立,可对环评优良的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奖励,并建立环评档案,计算奖励基数,以强化资源保护的持续激励作用。第三,对与高校环保科研成果挂靠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引导对企业环保技术的吸纳。
( 四) 完善税收自治权的监督体系
且不论权力行使的范围有多广,广西拥有税收自治权是毋庸置疑的。有权力的存在就应当有相应的监督体系。税收自治权的监督体系是否完善,对于广西产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影响;监督体制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关系着税收法规及政策的社会效益。因此,讨论税收自治权监督体系的完善是必要的。广西的税收监督体系可分为自治区内的监督和自治区区外的监督。自治区区内的监督包括广西区内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自治区外的监督则指自治区以外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社会监督。目前,对广西的税收自治权监督主要来自上位法的监督及上级立法机关的审查,即来自自治区外的监督为主。表现在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监督,这些法律赋予权力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审查的权力。另一方面,国务院及其下属税务主管部门也通过制定部门法规的方式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自治权进行规制和审查。目前,自治区内部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里着重分析自治区内部监督体系的完善问题。广西目前对税收自治权行使的方式有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税收单行条例及税收优惠政策。从现已公布的税收法规及政策来看,广西税收法规种类繁多,税收优惠政策琳琅满目,但其制定程序和内容未必具有合宪性,如在广西制定税收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首先要从源头把控,进行立法审查监督。主要是指上级立法机关对于下级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规的审查,要求税收法规及政策制定的调研先行,确保税收法规及政策的严谨性。再者,对税收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和清理是需重视的一项工作,这不仅要求自治区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进行纵向审查,还要重视部门间的横向审查监督。另外,在税收征管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也是必要的。第三,建立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实施评估体系,通过对企业进行走访,对经济指标数据进行分析,纠正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偏误。第四,要重视社会评价。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中央赋予民族自治地区税收自治权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赋予民族地区的民众法律与政策制定参与权。因此,在制定税收法规及政策时要注意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收集区内多方民众的意见,重视民众的意见反馈。
参考文献:
[1]邓小平 . 邓小平文选: 第 3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信息网 .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OL]. ( 2014 -03 -27) [2014 -07 -1].
[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信息网 . 2012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OL]. ( 2013 -04 -01) [2014 -07 -1].
[4]南宁政务信息网 . 2014 年上半年北部湾( 广西) 经济区招商引资效果显着[N/OL]. ( 2014 -03 -27) [2014 -07 -1].
[5]李顺明,杨清源 . 广西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财税政策研究[M]. 北京: 经济日报出版社,2013.
[6]李春晖 . 民族区域自治权论[M]. 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1.
[7]宋才发 .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再探讨[J]. 法学家,2005( 2) .
[8]宋才发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J]. 河北法学,2012( 12) .
[9]田聚英 . 自治区单行条例缺失的原因分析[J]. 法学论丛,2014(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