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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主体的生产处于资金短缺状态,融资难尤其是中长期融资严重不足成为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拓宽农户、农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显得非常必要。

  2014年,党中央以"1号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三农"建设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三农"建设中长期贷款;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首次提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政策的利导下,笔者认为,农地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是在农业经济中实践"三农"建设中长期贷款的理想选择。所以,农村土地可沿着土地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证券市场化的道路,利用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开辟一条引导农村土地走出融资困境的新路。

  一、研究背景

  1.城乡统筹发展对农村金融改革提出新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十八大提出了"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业发展的"弱质性"直接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综合发展。

  〔1〕而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在于资金,也就是说,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撬动杠杆是农业生产的投融资。现实的农村生产状况表明,中国农村和农业生产处于极度的资金短缺状态。农村要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缩小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农村金融改革必须要跟上。

  〔2〕2.现代农业发展对资金支持的要求。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农业投入方式已经和正在从以劳动投入为主的方式向以机械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型,农业农村的发展已经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新时期。在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农村土地的规模化、机械化、科技化发展已成趋势,因此,现代农业的发展对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对农业长期信贷资金的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而现在的问题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是中长期资金,而当前几乎所有的农业和农村资金供给都是短期的。因此,构筑长期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是必然的选择,而农地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是解决"三农"中长期信贷资金的理想选择。

  4.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模式创新提供了空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随后,2008年10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创新内容的其中一项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4年,党中央又以"1号文件"的形式首次提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表明中央政府从政策层面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实践中,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不断涌现。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首次提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政策的相继出台以及试点中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积累,为农村土地融资带来了信心,也为农村土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创新提供了空间。

  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开展已久,其中,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最为成熟。同为抵押性贷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房产抵押贷款具有同质性,在许多方面有共享特征,因此,借鉴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可行性。

  1.基础资产的增值性

  农村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其受土地价值增值、市场供不应求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增值空间很大。因此,与其他资产相比,作为农户的一项财产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权价值有保证,升值空间大,适合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

  2.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从一般意义上说,一项资产只要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收入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中就借款人在整个偿还期内还本付息做了明确约定,以此为基础可预测农地抵押贷款未来可产生稳定的的现金流入。

  3.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了基础条件

  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发行了国内首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开创了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先河。

  2014年7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功发行"邮元2014年第一期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化产品".国内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践和经验,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任何金融创新都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党中央又以"1号文件"的形式首次提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这些相关政策都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设计

  1.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1)设立特别目的机构特别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是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的桥梁。它的主要任务是以购买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防止因自身债务问题而扭曲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隔离效果,国外在设立SPV时都意图通过某些限制条件使SPV成为"远离破产"的主体。

  (2)确定可证券化的资产并构建"资产池"发起人根据资产特点将其进行分类和评估,将可证券化的资产分别汇集入"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SPV,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目的是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和发起人破产时对贷款的要求权以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其目的是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3)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将购入的资产进行组合以便其能够支持适宜投资的标准化证券。

  (4)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作为资产证券化最终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

  〔3〕(5)信用评级投资者对复杂的证券产品很难判断优劣,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对SPV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不仅要考察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还应评价信用增级的强度。

  (6)证券的发售及证券的偿付一般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售证券。投资者购得证券以后,由于证券的现金流是由资产池来支持,分散的投资者不可能去监视资产池的运营状况和收取本金和利息,这就需要专业的机构来管理,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人承担)将对资产池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且把全部收入存入特设机构事先指定的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按约定建立积累金账户,以便按时向投资者偿付本金和利息。受托管理人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利益的代表,负责关注资产池的运营和监督服务商的行为,同时代为管理服务商交付的本金和利息。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诸多环节和主体见图1所示。

  2.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设计与要素构成

  根据资产证券化原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设计如下:借款人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因其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组合成资产池打包出售给特别目的机构。

  特别目的机构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提高贷款组合的信用级别,并以此为担保来发行债券。特别目的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但都需要具备5个基本要素,即发起人、特别目的机构、信用增级、承销商、受托人。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其作用是发放抵押贷款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主体,并将发放给借款人的抵押贷款汇总组建资金池,将其出售给特别目的机构并实现破产隔离。

  (2)特别目的机构特别目的机构(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首先,SPV购买发起人的农地抵押贷款,之后对其进行信用增级以及信用评级,在增强其信用级别的基础上以该资产为基础对外发行证券。SPV必须保证独立,且要求其必须是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因此,SPV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组建。

  (3)信用增级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可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以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提高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其一,外部信用增级。一方面,可以由政府主导组建担保机构,为农地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在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引入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其二,内部信用增级。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可通过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现金储备账户等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内部信用增级。

  (4)承销商承销商主要负责证券的发行销售。此外,为保证证券的成功发售,承销商一般会根据其经验为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提供建议。

  (5)受托人受托人托管基础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如下职能:把服务商存入SPV账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当服务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商担当其职责。

  〔4〕3.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济绩效分析。    资产证券化被誉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它为世界的金融与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一项创新的农村金融制度,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推进我国农村土地融资模式创新,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分析其宏观绩效和微观绩效。

  (1)宏观绩效为农业发展筹措中长期资金。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本质主要在于土地的中长期融资功能。农地抵押证券化的资金来源是金融市场的广大投资者,特别为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创造了条件,拓宽了农业投资渠道。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证券化提高了资产流动性,由此更有意愿和实力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农业中长期投资,发展农村经济。可以说,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为我国农业中长期发展提供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为金融市场提供新品种。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丰富了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特别是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这对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今后我国农地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此外,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一般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具有风险低、收益可靠等特点,必将受到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2)微观绩效借款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了资产流动性,而且增加了其收入,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更愿意向农户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提供大额、长期且利率相对较低的贷款,解决目前农业生产中长期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能够获得支撑其扩大再生产的银行贷款,也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发起人。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既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又实现了银行信贷风险分散化。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表外化,将流动性较差的农地抵押贷款转换为流动性强的现金,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投资者。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和收益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为各类投资者分散风险、分享农业发展收益提供了一个平台。

  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约束

  1.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缓慢的约束

  首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规模不大。我国参与的投资者主要以金融机构为主,加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设计比较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能理解和能参与进来的普通市场投资者数量还比较有限,因此,资产证券化市场总体规模不大,市场发展比较缓慢。其次,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交易产品的流动性较差。换手率低、市场流动性不足,这是当前困扰我国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问题。

  2.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和市场方面的约束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必须以明晰的土地产权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土地产权分割成为可能。而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和产权管理尚未健全,表现为产权界定不清,产权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其次,我国农村土地承载多重功能导致土地市场发育不足。在城乡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和交易将受到的严重制约,农地抵押贷款将是一个缓慢而逐步推广的过程,而这些都将影响农地证券化发展。

  第三,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土地证券化的动力不足。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证券化需要有较大规模的、期限较长的农地抵押贷款为支撑。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农地抵押贷款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业务量少,贷款期限短,因此,金融机构农地抵押证券化的动力和压力都不足。只有当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较大进展,且金融机构的农地抵押授信定位于中长期信贷时,农村金融机构农地证券化的需求才会变得比较强烈。

  五、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促进

  虽然当前我国适合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是很完善,但它的确很可能是代表了一种更符合未来发展要求的一种解决"三农"中长期融资难的思路,同时,也是今后我国农地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需要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目前,可以选择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现阶段,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农地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支持。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持,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农村土地证券化的资金支持。稳妥推进城乡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均等化,为农村土地承载过多的社会职能"松绑".此外,在试点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清醒的认识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强风险控制;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

  参考文献:  〔1〕张岩,高雅等.农村土地融资模式创新---土地收益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J].知识经济,2013,(17).  〔2〕〔5〕刘圻,褚四文等.林权抵押贷款:银行惜贷现状与证券化模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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