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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瓶颈与发展措施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工业经济

  

  融资租赁业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越来越受到社会和企业的重视。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融物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在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产业转型、技术升级和提高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融资租赁业务与传统的信贷业务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和更为灵活的业务操作方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了资金支持。截至2014年上半年,国内融资租赁企业 (主要包括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共计1350家,融资租赁资产总规模达2.6万亿元。

  目前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瓶颈是资金问题,这一点对商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有效解决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瓶颈,实现租赁业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一、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较少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银行保理、信托计划、转租赁、企业债券等途径。上述途径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供应有限,且有较为严格的融资门槛。

  1.银行贷款。要取得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信贷的支持,首先要求租赁企业获得银行的授信。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大都有持续经营期限 (一般要求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规模、租赁资产规模等指标要求,而且对租赁公司的贷款主要集中在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期限大多为2年以上,因此,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使用银行贷款存在资金错配的风险。同时因贷款资金运用有一定的闲置期,会相应增加这部分资金的财务成本。

  2.银行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银行保理业务模式大体为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的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租赁公司支付对价,租赁公司可向银行承诺到期回购资产或不承诺回购资产 (或银行对租赁公司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 等方式完成租赁保理业务交易。目前来看,租赁公司通过银行保理方式获取资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匹配租赁资产久期进行交易时,银行往往要求对受让的应收租金打一定的折扣,即由银行和租赁公司分担该笔交易的风险,这样,租赁公司对所转让的应收租金的利用率会相应降低,造成可融入资金减少并相应增加融资成本;二是在不匹配租赁资产久期进行交易时,银行往往将保理期限缩短,所支付对价资金大大低于剩余应收租金总额,实际上使应收租金的利用率降低,造成大额的应收租金被占用,融入小额的资金对租赁公司来讲是较为不利的。

  3.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往往是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应收租金收益权集合(单一) 信托计划来完成的,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支付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在约定期限内,由租赁公司按期偿还信托计划。租赁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融入资金同样存在对应收租赁总额打折的问题,即租赁公司所转让的应收租金收益权不能实现足额融资,降低了租赁资产的利用率。另外,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成本较之于银行往往偏高,削弱了租赁公司的竞争优势。

  4.转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的转租赁业务一般与同行业的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开展。

  租赁公司将已经形成的与租赁资产对应的租赁标的物作为新的租赁标的物,与另外一家租赁公司开展回租租赁业务,从而完成该标的物的二次租赁,获取租赁资金。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的操作,虽然可以实现租赁资产的全额融资,但一般情况下,因同业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相差无几,对于融入资金的租赁公司来讲利润空间较小,转租赁方式大多用于解决租赁公司短期的流动性,对中长期低成本资金的获取效果不是很明显。

  5.发行企业债券。具备一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发行企业债券,按照发行企业债券的有关要求,租赁公司除符合持续经营期限、利润指标、净资产总额等条件要求外,单一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且企业的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要求达到较高级别(一般为AA+以上),同时应提供强有力的信用增级措施。因此,发行企业债券对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还是较为困难的。

  除了上述融资渠道外,近几年,国内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还尝试了发行收益权凭证、对接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募集等方式,但总体资金量不大,且融资成本普遍偏高,不能较好地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对中长期、大额资金的需求。

  二、采取相应措施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1.大力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4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相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明确将租赁债权列入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范围,同时,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报证监会审批改为报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定及配套细则的出台,无疑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具有重大意义。

  众所周知,融资租赁资产是最贴近于实体经济的一类金融资产,因租赁公司业务操作的性质和特点,租赁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且有持续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是最适合开展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之一。同时,租赁公司通过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可持续获得低成本、中长期的资金支持,对不断优化租赁公司资产结构、扩大租赁业务规模、更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进一步放宽对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约束,引导更多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服务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大规模开展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业务。

  2.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支持。与传统的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业务在交易模式、操作方式、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无疑为银行资金增加了一道“防火墙”,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率。因此,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引导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开展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在税收政策、监管指标、信贷规模管理等方面做出适当调整,为银租合作开辟更大的空间。

  3.统一行业监管。目前,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商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但这两类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为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性质、操作模式、风险防控、税收政策等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均属于金融服务范畴。因此,有必要将这两类租赁公司统一纳入同一类行业监管,理顺行业监管的职能,规范行业监管政策。统一行业监管后,两类租赁公司在同一市场、同一监管框架内公平竞争,共同将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做大做强。

  4.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目前,我国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很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上市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上市融资并没有政策上的障碍,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租赁公司上市,促进租赁公司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并行。租赁公司上市后,不仅可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业务持续增长能力,同时也能得到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认可,扩大业务合作范围,还可以更好地规范租赁公司的管理和发展,实现公司业务运作的依法合规、信息公开透明,有效降低业务风险。

  5.开发更多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联的金融产品。目前,国内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联的金融产品较少,交易结构较为单一,灵活性不足。因此,监管部门应主动引导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主动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开发相应的合作金融产品,同时,将这些产品标准化,在公开市场交易流通,提高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服务风险。

  三、规范并逐步培育融资租赁资金市场

  融资租赁行业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行业,国内租赁行业正迎来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和省份 (如天津滨海新区、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新区等) 都在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以抢得该领域发展的先机。随着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和租赁资产规模的迅速增加,应探索建立、培育融资租赁资金市场。可以考虑将融资租赁资金市场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一个子市场来建立和管理,或者建立相对独立的融资租赁资金市场。制订相应的市场交易规则,研究相应的交易产品,有效提高租赁资产的流动性。融资租赁资金市场应与二手交易市场共同成为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资金瓶颈是制约融资租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国内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解决资金问题需要融资租赁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的共同探索和努力,更重要的是行业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和相关鼓励政策的不断配套。困扰租赁企业的资金瓶颈如能及早得到较好解决,无疑对租赁行业和实体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涵生。金融租赁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李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策与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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