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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要: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不仅关系经济正常运行,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局是否稳定,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界十分关注的课题。通过对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演变过程的综述。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趋势。
  关键词:中央;地方;财政关系;集权;分权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
  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这三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点是,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分级包干,自求平衡,所以,一般在理论界被统称为分级包干体制,或称为“分灶吃饭”体制。
  与集中的财政体制相比,财政包干增加了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动力,大大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确实比原有的体制有很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弊端也是明显的。第一,伴随财政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转移,产生了免费搭车问题。通过减少向中央政府的上缴,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快的经济增长。尽管法律并未赋予地方政府改变税率和税基的权利,但因为中央政府缺少严格的税收法律和由中央控制的税收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事实上控制着实际税率和税基。第二,助长地方政府肓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财政包干强化了地方的本位利益机制,促使地方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把大量资金投向价高利大的烟厂、酒厂、纺织厂、家用电器厂等加工工业,导致了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恶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三,加剧了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有些地区以实现本地财政利益为准则.对市场和商品流通进行不合理干预,或者是人为地阻碍本地资源向外地流动,或者是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分税制模式
  1 分税制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划分。在支出划分方面,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要经费,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开支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要的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人划分。在收入划分方面,依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将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在分税制改革的初期,为了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财政体制,还实行了税收返还制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即消费税加75%的增值税减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全额返还给地方,以保证地方原有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之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的数额。
  2 实行分税制取得的成效
  (1)促进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充分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1994~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4%,其中,中央收入增长16.1%.地方收入增长19.3%,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双赢”。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3年的18.6%。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有效地保障了各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分税制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上缴,改革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6%,比1993年的39%提高了15.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收入规模的壮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 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出现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这是分税制问题中最主要的。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后,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地方财政支出的总量不断上升。表现:一是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转嫁给了地方政府。从国家财政对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来看,2005年中央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支出只占3.41%,地方财政则占到96.59%。中央政府对地区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具有很强收入再分配性质的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75%,13.02%和8.49%,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部分,分别为99.25%,86.98%。91.51%。而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支出几乎都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二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尤其沉重。我国近70%的公共支出发生在省和省以下,其中,55%以上的支出发生在市、县、乡三级,尤其是县乡两级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负担。
  (2)收入划分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3)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规范化的分税制能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到了2006年,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上海8683.60元)是最小值地区(西藏518.17元)的16.76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区(上海9892.93元)是最小值地区(安徽1538.84元)的6.43倍。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另外,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
  
  二、完善分税制的对策建议
  
  1 转变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有效划分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事务,那些本来可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与财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按照上述总体原则,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也要进行合理划分。
  2 完善税制,合理划分收入。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与此同时,还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规范税费关系,把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实现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依靠培植税源,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实现收入的稳定增加。这样,中央和地方都将有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其履行职能的需要。
  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各地区协调发展。(1)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并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减少自由裁量的转移支付,增加公式基础分配的转移支付,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2)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应大幅度削减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要求,对于贫困地区。其资金配套率应低于其他地区。
  
  三、结论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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