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组合的形成、内容和特色经济借鉴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农民的专业合作与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形势下,如何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探索有中国特色林业经营体系建设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在这方面,日本森林组合的发展之路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1 日本森林组合的形成与发展 1.1 日本森林组合的概念与目的 林业合作社在日语中称为森林组合,英译词缩写为“JForest”,是日本六大合作社之一。由于日本国土面积的70% 是森林,其中 70% 的森林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私有林,因此森林组合在实现日本林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森林组合法》的规定,森林组合是由森林所有者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组织,森林组合通过植树造林和发展林业,来供应木材,保护国土和环境,涵养水源,提供文化、教育和休闲场所,藉此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活环境。 1.2 日本森林组合的发展历程 日本早期的林业合作组织出现在 19 世纪末期。1907年,随着《森林法》的颁布,森林组合在制度上得以确立 ;1911 年,《森林组合设立奖励规则》的颁布促进了森林组合的快速发展 ;截至 1943 年,日本的森林组合发展到 5027家,社员数达到 193 万人,社员所有的森林面积达到 1009万公顷;“二战”结束以后,日本于 1951 年颁布新修订的《林业与森林基本法》,森林组合联合会制度得以确立,森林组合实现三级体系建设 ;1970 年,日本森林组合联合会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1978 年,《森林组合法》颁布,林业合作社制度得以完善,实现依法发展。 1.3 日本森林组合的发展现状 截至 2011 年 3 月,在市町村(相当于我国的乡镇)层级的基层森林组合数量为 692 家,社员数量为 157 万人,社员所有的森林面积为 1101 万公顷,平均每个基层合作社的社员数为 2269 人,在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层级的森林组合联合会有 46 家,另有一家是省级森林组合,在全国层级设有日本森林组合联合会。根据 2009 年的统计,日本森林组合系统的出资总额为 626 亿日元,事业经营总额为 3387 亿日元,木材生产量为 350 万立方米,木材经销量为 705 万立方米,造林面积 18 750 公顷,保育面积 37 万公顷。森林组合全系统拥有 10 700 名干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7000 名职员和 25 000 名森林作业员。 2 日本森林组合的事业内容 2.1 森林组合的业务内容 森林组合系统的业务内容包括以坚持保护为前提下的林木采伐,务求实效的植树造林活动,采伐木材的销售,木炭、山林特产品、木材加工品的销售、城市绿化作业、立足社区的环保事业、住宅(使用本地木材建筑的住宅)的推介和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2.2 森林组合的业务分工 位于市町村层次的森林组合是基层合作社,其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发挥社员的协作力量,开展植树造林,木材、木炭、山野菜、食用菌等的生产和销售,信息服务和森林管理咨询,修护植树造林所需要的林道和作业道路,接受委托开展森林作业、统一采购生产资料、融资服务等内容。 位于都道府县层次的森林组合联合会则开展针对基层森林组合的培训与指导服务,在各地设立木材销售市场,并以此为据点提供物流、信息和金融服务。近年来,为提高林产品的高附加值和扩大劳动力就业,也分别结合各地实际深入开展住宅建设、制品加工、蘑菇系列的生产和销售、木耳和山野菜等特色林产品的精深加工、森林休闲娱乐事业等等。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作为全国性组织,除开展销售、采购、培训和指导业务外,还站在林农和山村的立场开展政策建议活动。 2.3 森林组合的主旨运动 从 1958 年以来,日本的森林组合系统一直致力于通过振兴森林组合事业实现发展现代林业的宏伟目标。为迎接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等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1999 年,第 24 届全国森林组合大会制订并通过了“森林组合 21 世纪愿景”,提出了“可持续的森林管理与构筑环保型林业”“扩大国产木材的需求与推进合理间伐”“森林组合组织的革新与森林技术管理者的培育”等三大重点课题。作为具体举措,第一阶段,实施了“森林组合改革计划”,第二阶段,实施了“支撑环境与生活的森林、林业、山村再生运动”,从 2011 年开始,实施第三阶段的“扩大国产木材的需求与森林、林业再生运动”,在“扩大国产木材的利用与流通改革”“设施集约化与确立低成本林业”“经营与责任体制的确立”等领域加大改革步伐。 3 日本森林组合的特色经验 经过 100 多年的实践与历练,日本森林组合积累了丰富的、独具特色的发展经验,很多方面,值得我们总结与参考。 3.1 独具特色的林业合作社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组合。其中的农业协同组合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合作社 ;渔业协同组合是渔民的合作社 ;森林组合是林农的合作社。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与《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农业协同组合和渔业协同组合强调的是“在家生产,在社服务”,即社员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农(渔)业生产活动,合作社开展指导、供应、销售、加工、信用和保险等服务,而一般不直接从事农(渔)业生产。 但森林组合除了开展指导、供应、销售、加工和金融服务外,还直接从事林业生产并担负提高林业生产力的重任,统筹林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集合作性与公益性、经营性与服务性、专业性与综合性于一身,具有统筹运作、计划生产、周密安排、相得益彰的优势与特色。另外,森林组合系统在实践中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还引进了股份制。例如,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全额出资设立了组合林业株式会社,开展林业市场化运作,该会社(即公司)既是全国森林组合的子公司,又是其准会员,运行方式灵活。 3.2 铸造品牌的林业合作社 森林组合按照日本的行政区划来布局,在各个市町村,依托林农成立基层的森林组合,在 47 个都道府县,设立森林组合联合会,在全国层面组建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即森林组合的三级组织体系。基层森林组合是林农按照自愿加入、自愿退出、民主管理、一人一票、集体筹资、互帮互助、按股分红与按照交易额分配盈利相结合等合作社原则来成立。基层森林组合作为会员,再集体出资设立各都道府县森林组合联合会,基层森林组合参与森林组合联合会的运营,利用森林组合联合会的事业,以此来弥补各个基层合作社的不足与缺陷,森林组合联合会则对基层森林组合提供培训、信息、培训和指导,并提供统一采购、销售、加工和金融等服务,通过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优势,来解决基层合作社解决不了、解决不好、解决不到位的难题。各都道府县森林组合联合会再出资组建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参与其运营,接受其指导与服务,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成为代表全国林业合作社的全国性组织,参加日本全国合作社组织协议会,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构成了社员→森林组合→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集团的合作社组织体系。为铸造森林组合品牌,日本森林组合系统统一使用森林组合标识“JForest”,既是“日本森林”的缩写,又有深层次的表现 : “J”代表在大地上树木得以茁壮成长,“Forest”则表现出了树木的韵律与美感,“⌒”是山体与地平线的双重表现,预示了森林组合的无限未来。有思想、有创意、有内涵,形成了森林组合独特的品牌优势和集约优势。 3.3 富有文化的林业合作社 森林组合尤为重视教育、培训、信息和文化熏陶。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各都道府县联合会以及基层的森林组合都重视森林组合文化建设。森林组合系统制定了《JForest森林组合纲领》,该纲领阐明了森林组合的使命和自身的态度,并明确宣誓“第一,感谢森林的恩惠,为保护地球环境,把丰茂的森林资源传承到未来 ;第二,守护培育森林,使林业与山村活性化;第三,积极参加森林组合的活动,发挥合作的力量 ;第四,坚持自主、自立与民主,实现开放的合作社经营 ;第五,通过合作的理念与骄人的工作业绩,追求共同的生命价值”。该纲领成为森林组合全系统的行动指南,树立了独特的合作社文化。 3.4 民办公助的林业合作社 目前,日本森林组合系统是世界上最大的林业合作社集团,之所以取得这样的业绩,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民办与公助的有机结合。民办,就是林业所有者按照合作社原则自愿联合、民主管理、民主控制、民主分配,通过全系统的力量实现相互扶助、共同成长、共同富裕。例如,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各地的森林组合联合会和森林组合的设立目的基本上都是这样表述的 :基于合作社精神,成员携手谋求事业的振兴、社员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培养、增进森林生产力的作用。 民办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自主和自立。自主就是通过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保障合作社的以人为本、民主管理和规范运行 ;自立就是在实践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与市场化的完美结合。例如,岩手县森林组合联合会拥有包括 20 名一级土木工程管理师、二级土木工程管理师、测量师、林业技师、二级造园施工管理师、二级造园技能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环境咨询师、安全责任管理师等在内的职业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团队,专业作业人员达 800 余人。有力保证了森林组合工作的有序开展。公助,就是国家公共机关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森林组合的健康发展。日本先后制定实施了《森林与林业基本法》《森林组合法》《森林组合合并促进法》《造林临时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为森林组合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并为森林组合承担经济组织与公益组织的双重职能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日本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下降,目前,日本林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不到 0.1%,但日本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并没有减少,预算投资一直保持在政府预算投资的0.9% 左右,有力支撑了林业的发展和森林组合的发展。 4 日本森林组合的发展启示 2007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快速发展之势,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截至 2012 年 3 月,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达 3.17 万家,成员达 530.91 万户,在推动林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整体局面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只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 4%,与林业产业和林业经济的地位不相称,现有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功能单一,资金、人才、技术缺乏,运行不规范,政策配套落实滞后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在实践中,就应该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充分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创造精神,大胆走出一条我国林业合作之路。 4.1 积极推动农民林业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 目前,农民林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等问题还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的盲点问题。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那么,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做好了去登记联社的准备了吗?该如何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呢?以什么样的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呢?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怎样的合作与联合呢?是小范围的合作还是大范围的合作?是自下而上的联合?还是自上而下的联合?亦或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联合?相关问题,探讨不尽。但笔者认为,日本森林组合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参考。比如,森林组合联合会在制度设计上首先是成为基层森林组合的功能补充组织,以联合会来解决基层森林组合解决不了、解决不好、解决不到位的难题,如在人才、技术、资金、市场、信息与政策协调等方面的不足等等,以发挥 1+1=2 的作用 ;其次,是使森林组合联合会成为发挥规模优势,实现集约化和品牌化的集团组织,使森林组合事业实现合法垄断和规模效益,以发挥 1+1 > 2 的作用。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建立,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也需要很好的制度设计,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4.2 积极推动农民林业合作社不断完善和拓展功能 在《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 [2009]190 号)中,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作了较为清晰的描画 :为成员提供林木种苗、林业机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服务,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产品、森林食品、药材等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有关的林业技术、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许可代理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联合防火、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统一产品生产标准、统一承揽林业工程建设任务。以及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社区合作内部化的金融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不难看出,相关考量较为全面,涵盖了林业生产经营中的诸多环节,既作了经营性上的设计,也作了服务性的安排。但由于我国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尚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备,所处区域、各自条件及发展水平、发展目标不一致以及政策配套和落实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很多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和功能都较为单一和薄弱,难以发挥经营性与服务性相统一的作用。反之观察日本森林组合,在经营性上已发展成为代表日本的林业经营集团,在服务性上已发展成为提高林农社会地位、满足林农文化需求、解决林农相关诉求的互助性组织,在公益性上已发展成为政府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帮手和力量。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给农民林业合作社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赋予农民林业合作社更多的功能与责任,发挥其在林业领域的主体作用,增强其公益性功能,助推其经济性和服务性功能。农民林业合作社也应借鉴日本森林组合等国际先进经验,走规范化发展之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办成农民自己的林业合作社,成为代表农民利益的林业现代企业组织。 4.3 加强农民林业合作社人才培养与文化教育建设 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及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等客观因素影响,农民林业合作社存在着严重的人才不足问题,包括经营性人才、管理性人才、技术性人才,以及优秀的带头人都较为缺乏,而普通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愿望、知识结构和合作能力也偏低,合作社的组织基础薄弱。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好的合作社师资与培训基地也较为匮乏。反之观察日本,由于其教育层次建立起了涵盖高级、中级、初级等各个阶段的培训目标,农民实现了教育的终身化。同时,森林组合等合作社系统,也通过全国和地方联合会设立的指导及教育机构实现了合作教育与技术教育的全覆盖与常态化,使官民两大教育培训系统有机结合,相互补充。为此,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农民教育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合作社相关专业,培养合作社实用人才。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农民林业合作社的特点,携手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林业合作社文化研究和教育研究,设计林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林业合作社教材,建立林业合作社培训基地、专家大院和产学研工作站,携手有关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到林业合作社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指导农民林业合作社开发、挖掘独具特色的合作社文化,使林业合作社文化与环境保护、低碳生活、食品安全、美丽中国等元素有机结合,深入人心。 4.4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与加大对农民林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相较于日本森林组合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我国的农民林业合作社在法律建设上尚有很多空白。由于林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等在发展条件、发展特点、区域特性、回报周期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加强农民林业合作社法制建设势在必行。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民林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可以以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础,制定出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林情、又借鉴和参考国际先进经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林业合作社条例》或《农民林业合作社实施办法》,来保护和推动农民林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各省区市也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快农民林业合作社地方立法工作。此外,由于林业合作社多处山区或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交通等条件欠佳,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林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安排相关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农民林业合作社管护,增加农民林业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林业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器发展能力。逐步扩大涉林项目由农民林业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农民林业合作社建设林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林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创新适合农民林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农民林业合作社与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有效衔接,扶持农民林业合作社发展使其承担更多社会化功能、综合化职能与一体化效能。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 中国林业发展报告[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2:192~206. [2]联合国粮农组织. 中国集体林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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