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不是独立的预算体系,即不是在部门预算之外另给部门的一笔支出预算,而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也不同于政府采购计划,因为政府采购计划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范围、政府采购预算的补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调整程序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指导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总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采购资金的来源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按性质可分为货物类采购预算、工程类采购预算以及服务类采购预算。其基本做法是: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各预算表中符合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详细单列,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金额、资金来源、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等。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要编制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很好地贯彻执行,还面临着不少问题:
1.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还不太了解,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存在漏报等行为;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导致在部门预算审核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现象。
2.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状况的差别使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标准的确定较难统一,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分散采购管理习惯,对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程序很不适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的问题。如公开招标采购比例偏低,采购过程透明度不高,采购项目结构单一,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基础档案资料建设与保管、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政府采购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3.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建设与执行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必要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预算单位利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还有相当部分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环节的管理、采购执行环节的管理和公共性资产管理之间没有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相互间协调和配合。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部分用户单位不顾实际需要,随意提高采购标准和档次,导致价值数万元的电脑被当作打字机,高级彩色复印机“大材小用”地被当作一般复印机使用,部分单位人均办公面积多达上百平方米,而有些单位却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不具备的现象大量存在。
4.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没有同步编制,结果形成二者间的脱节,造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资金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敷衍塞责。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预算金额的确定基本上不以“市场价”为参照依据,而是人为地以一个整数来估算、公共支出项目不能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的编报的采购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单位根本无财力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没有保证,预算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设想
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最关键的部分。因此政府采购工作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部门及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与政策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要尽快出台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规定,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认识,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顺利推行,高质量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任务;健全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体系,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促进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此外,还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标准。其基本设想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这样一些原则:一是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原则。支出预算表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要单独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填报有关项目。二是政策性原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三是实用性原则。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能过于超前,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超前,以避免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现象的发生。四是可靠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等问题是否存在,不预留缺口。五是完整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六是统一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必须做到:一是由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编制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按定员、定额确定人员经费,按支出标准确定公务经费。统一的部门预算为确定政府采购的品目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奠定了基础。二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结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意味着由集中支付机关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的时间和金额从国库统一支付。三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结合单位的支出计划。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因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具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必须结合年度支出计划,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制度
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方面,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对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美国,一个财政年度的联邦预算编制时间,从开始编制之日到国会批准之日长达18个月,并且联邦各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非常详细,国会相关的委员会对各部门预算要逐项进行论证,包括是否有必要安排以及项目预算是否准确等;国会批准部门预算的方式是逐项进行的,每一项形成一个拨款令,一个部门每一项拨款令的汇总就形成了部门预算,各部门预算的汇总形成联邦政府采购预算,且对外公开。联邦政府采购预算批准后,各部门按照拨款令执行,其具体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掌握。这就是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这种预算编制方法,周期长,计划性强,硬化了预算约束,如果没有国会的拨款令政府就不会安排支出,也就不会有政府采购活动。
我国在政府采购预算实践中,应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目前的服务特征。即对现有的有形设施或基础设施做详细报表,并且对已有的服务进行评估,包括服务的数量、服务的质量和单位服务成本。报表应该包括预算单位所有的公共性资产的清单和有关的信息,如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时间、上一次大修时间、资产的数量、类型和性能等。服务的数量包括服务的对象占总人口的比例、覆盖的地理区域、一种设施服务的顾客数量等。服务质量部分反映了服务水平或服务类型。设施的新旧程度、运行状况、维修的频度、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都能反映服务质量的高低。第二步,确定环境因素。即对人口增长、变化中的制度环境、就业和经济发展趋势等进行预测,以估计未来服务的需要,并根据服务的需求来制定规划。第三步,确定服务目标。具体包括将服务范围扩大到新的人群或地区、提高服务质量和剌激经济增长的机会等。第四步,制定初步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成本估计清单及完成项目的时间表。具体包括重建现有设施、更换现有设施和增设新设施等。第五步,确定实施初步清单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具体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第六步,从初步清单中选择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在确定采购项目时,基本的原则是首先应该考虑更换无法使用的设施、急需而又没有的资产,其次是为满足服务对象的增加而相应增加采购项目,最后是为满足服务质量的提高而更换已有设施。第七步,确定政府采购项目所形成的公共性资产今后的运行和维修成本对预算的影响。通常新形成的资产的运行和维持成本是较低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成本会越来越大。第八步,把政府采购计划的第一年纳入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同其他政府预算一样。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应从效益最大化出发,确保公共性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技术合理性。对技术含量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严格的评审,以保证技术的超前性和技术的适用性。
另外,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具体包括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漏报,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二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合法性。具体包括审核项目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资金保证,审核采购“档次”是否合理合法,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三是审核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要审核项目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即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肢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利用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执行环节和公共性资产管理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使公共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使通过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公共性资产得到充分合理使用,使不同公共部门的公共活动得到正常开展。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预算编制和管理部门必须对各个预算单位的公共性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及对市场情况预以充分的了解。这就要求改变政府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相互脱节的现状,并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信息互享,从整体上提高预算资金安排的效率与完全可行。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制度
1.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收支都应由设在专业银行的账户加以反映,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收付必须通过这一账户集中办理。设立了资金专户后,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政府采购支出一旦发生,采购资金就可以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工程承建单位。
2.实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采购职能相分离。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分离与分设,彻底改变政府采购工作中“管”中有“采”、“采”中有“管”的局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直接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事务;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受托代理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拥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凭采购单位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要加强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和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供应信息,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问题,确保分散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必须予以坚决查处。
3.政府采购资金与人员经费分离。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直达个人账户,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分门别类地从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将资金纳入财政采购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
4.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分离。改革过去部门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预算部门审定计划的做法,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公开,预算部门只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执行部门只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具体执行。这样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公开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5.强化预算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项目决策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政府审查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变更采购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化运作,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全过程进行监控。采购资金都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6.建立项目审批制度、操作控制制度和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财政部门再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明确的操作管理程序,在预算、采购、付款、核算、决策的各个操作环节,实行相互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对政府采购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以监督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期间,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工作。预算部门参与具体项目的监督工作。政府采购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合同报价全面超过采购预算中核定指标、节余资金的使用等,将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预算部门共同商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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