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主体是财政学理论的基本问题。国家出现后,国家成了财政主体的抽象物,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者,是活动着的财政主体。随着人类活动范围以及群体规模的扩大,财政主体作为财政活动的决策者和实施者,经历了公众一君主一公民的演进过程。深化对财政主体演进的研究,不仅对指导中国财政实践适应经济社会转型要求,而且对发展中国财政学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政主体;演进;中国财政学
财政主体、对象、目的、方式是财政基础理论的四个要件。在解放后关于财政本质的争论中,财政主体是重要指向之一。20世纪90年代,经过“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公共需要论”的激烈论战,理论界对于财政主体没有形成基本共识。近年来,应对经济体制与社会转型的挑战,财政理论界对西方财政理论进行了引进,开展了大量的对策研究。但立足中国传统与现实,从制度演化角度,对财政主体的决策、执行过程开展动态研究依然较少,导致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弱化。为增强财政对策研究的针对性,有必要从财政主体这一财政理论基本要件入手,就制度环境变化对财政主体行为方式的影响开展研究。
一、中西财政理论关于财政主体的评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长期占主流地位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国家集中性的分配,财政分配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主导地位,国家在社会分配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公共需要论”则主张,财政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组织以及原始社会后期的农村公社也是财政分配的主体。当国家产生后国家成为财政分配的主体。就现代财政而言,各种财政学说关于财政分配主体的不同意见趋于统一(陈共,1994)。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财政理论注重对财政本质的研究,强调财政主体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国家分配论”以暴力工具论为基础,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财政是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之一。统治阶级控制着国家的权力,与被统治阶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抽象物,政府是执行国家意志的载体。国家开展财政活动时,总是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中心。即使受到制约,制约的力量也只是来自于统治阶级内部,来自社会大众的制约力量往往是被动的、间接的、滞后的。“社会公共需要论”虽然强调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目的性,但也认同阶级社会中财政活动被统治阶级所主导,对于社会公共需要如何才能得到反映和保证没有过多阐述。
西方财政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具有浓厚的公共经济论色彩,认为财政主体是社会契约意义上的“政府”,是分析市场失效时涉及的“政府主体”(李炳鉴等,2005)。西方财政学论及财政主体使用的大体上是“政府”,而不是“国家”一词,仅从国家政权的一个部分即政府直接分配的角度来把握“财政”概念和分析财政问题。政府在市场中只是与企业和私人处于平等地位的活动主体,公共经济受到私人资本的根本决定和约束监督(张馨,2004)。西方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的研究已不限于总体上的政府,而是运用方法论中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选民、利益集团、官僚行为等影响政府决策的结构性因素人手,剖析具体财政项目决策过程。西方财政理论产生于市场经济确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经历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阶段,牢固树立了市场优先原则,着力于为弥补市场不足服务。作为财政主体的政府,是和企业、个人处于同等地位的法人,其强制性权力使用受到严格制约。对财政范围的研究中形成的公共产品论,为政府“有限”干预构造了一个界线。社会抉择论从财政决策视角,对代议制民主下的政府行为进行分析,致力于提高政府财政行为的“有效性”。
改革开放后,西方财政理论的引进以及我国财政改革实践的深化,引发我国财政理论界的争鸣,对财政主体的认识出现融合的趋势。贾康主张,财政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权力中心。国家存续阶段,国家成为社会权力中心和财政主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职能的转变,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行为也发生了一些内在变化。所谓公共财政是一个政府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基本思路和导向(贾康等,2005)。广义财政在现象形态上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各阶段以社会性的权力中心为主体的理财活动,包括国家出现之前的原始财政、国家出现之后的国家财政,以及将来国家消亡之后的公共权力中心的财政(蔡江南,1994)。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财政学教科书在涉及财政主体时,往往国家与政府交替使用,不加区分。
总体上看,财政主体作为财政理论的核心要件,是中西财政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定位在“国家”层次;西方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定位在“政府”层次,精于结构和运行分析。两者的融合,汲取西方关于财政运行层次的知识,有利于促进我国财政理论的发展。中国传统财政理论的本质论,对于解释大历史中的财政现象,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穿透力。特别是对经历了漫长的农业帝国社会。后,在短短100多年的时间里,从半殖民地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我国而言,如果能从财政史角度发掘出有用价值,将对走好“财政转型”之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西方财政理论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相匹配,对于财政在市场经济各个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应发挥的作用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对于我国建立和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财政主体演进的特征
人类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水平最终决定财政的演进过程。财政主体随着人类分工广度和深度的变化而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财政主体的本质层次——公共权力中心
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的活动范围很小,人与人的联系主要限于氏族或部落内部,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混沌不明,分工不明显。由于人群范围小,朝夕相处,利益和文化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人际关系具有重复博弈特征。财政活动是零星的非日常性活动,财政主体是公众推举的、临时的、非专业化的公共权力中心。在具体运行中,原始财政活动决策或由“长老”主持,或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
人类分工促进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促使了国家的产生。这时,人类的联系超越了氏族和部落,以区域划分国民,人与人联系的广度不断扩大,国家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化,不仅出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工,也出现了生产和暴力的分工、物质产品生产与精神产品的分工。财政的主体“国家”在名义上是公共权力中心,履行了部分社会公共职能,即所谓的“公 家”;但其主要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及国家权力的萌芽与发展时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贾康(1998)认为,国家财政与国家政权的职能及其集中代表的阶级利益有不解之缘,财政即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毫不含糊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同时也在“扣除”。中兼顾“公共需要”的一定程度的满足)。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总产品的必要扣除中,前三项生产领域的扣除,可以在由企业为主体的情况下完成,而后三项社会层面的扣除,则需由政府来完成,即通过财政手段处理。如果放到一定的抽象层次上看,则任何政府的职能总是可以划分为一般社会职能与特殊统治职能两个方面,但回到具体、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般更重视和强调后者。
按照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划分,人类阶级社会先后出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财政主体就本质层次而言,体现为“国家”,实质上代表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益。财政是“国家”实施阶级压迫的重要工具之一。人类历史上国家兴衰的演变,反映了各个时期的国家统治者在处理“一般社会职能与特殊统治职能”时,是否做到了“长期理性与即期理性的统一”,是否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共容利益”(曼瑟·奥尔森,2005),保持社会处于“正和博弈”状态。这时候的财政活动,体现了以君主为总代表的统治阶级利益,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一般是被动地、间接地得到体现。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在实现一般社会职能方面,能力得到逐步提升,被统治阶级的自由度和对公共事物的参与度都有所增加。
(二)财政主体的运行层次——“公众一君主一公民”
历史演进中,财政主体运行层次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原始人类时期,公众直接参与是运行中的财政主体的突出特征。国家存续期间,财政主体表现为国家权力机构——政府。在王朝专制社会,政府的总代表是国王。在农业帝国时期,政府的总代表则是皇帝。这里为了简化的需要,将专制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总代表统称为“君主”。由于君主集立法、执法、司法权力于一身,独裁成为财政决策、执行的突出特征。在西欧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社会阶段,财政决策是奴隶主、农奴主阶级内部的事情。严格按照等级划分权力,在同一等级可能采取民主方式,君主是最后的裁夺者。在中国秦至清漫长的农业帝国时期,财政主体的执行代表——政府的主持人宰相,由开始时皇帝权力的制衡者,地位每况愈下,直至明清遭到废除,皇帝集国家财政最终代表权、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
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在共和制政府体制下,财政运行主体出现了新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分界渐趋明晰,政府在财政活动中受到市场力量的制度化约束。二是财政活动参与者范围扩大。起初仅贵族和有产者有资格参与财政决策。随着时代变迁,财政参与者逐步扩大了范围。财政参与的方式可能通过公开表达意见的方式,也可能采取代议制选举政府的形式,甚至直选政府首脑或直接投票表决财政方案的方式。政府组成人员的身份等级制特征逐步淡化直至消除,社会阶层的等级固化现象减弱,不同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比以前更明显。三是财政活动的层次化、分权化特征更加明显。越向社会基层,公民对具体财政事项的参与决策越直接。中高级次政府,多采用代议制民主形式管理财政事物。四是对财政运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更加广泛、约束力更强。这时,“政府不是那种独立于其公民而行动的有机的或整体的事物,而是一种通过它私人公民集体地做出决策的工具”,人们“牺牲自己享用的货物和服务以获得公共提供的货物与服务”(詹姆斯·布坎南,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