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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国际比较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转移支付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手段,世界各国都依据本国的国情设计出具有本国特色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分类

  依据各国政体组织形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分为联邦制的和单一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前者以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为代表,后者以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为代表。不过,无论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还是地方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并没有实质区别。各国政府从调节地方财政能力、均等地方财政地位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具体国情建立了有本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完全统一模式,而且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政体组织形式也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特别是某些单一制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具有财政联邦本义(Fiscal Fedralism)性质。

  这里依据各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所运用手段集权程度以及目标侧重点,大致概括出三种基本类型的转移支付制度,即以补助金制度为主要手段的转移支付模式Ⅰ,以美国为代表;以实行财政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转移支付模式Ⅱ,以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为代表;以税收返还形式为主要手段的转移支付模式Ⅲ,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以补助金制度为主要手段的转移支付模式Ⅰ,其主要特点为:(l)财政转移支付分分类补助、宽范围用途补助和一般目的补助三种类型;(2)分类补助和宽范围用途的补助在整个转移支付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一般性补助所占比重较小;(3)对规定用途的补助金,可能要求地方财政拿出必要的配套资金;(4)除采取拨款方式进行补助外,还采取联邦贷款和贷款担保等信用形式的补助。

  以财政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转移支付模式Ⅱ,其主要特点为:(l)以为全国居民提供相同或相近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根本目标;(2)调节不同级次政府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和调节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同时存在,其中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特征更为明显;(3)转移支付制度的透明度较高;(4)在确定转移支付金额的公式设计上,仅考虑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均等化,并未完全考虑地区间支出需求差异。

  以税收返还形式为主要手段的转移支付模式Ⅲ,其主要特点为:(l)中央财政集中程度比较高,同时,地方政府又承担较多的事务;(2)财政转移支付规模较大,形式多样,制度也较为完善和健全;(3)转移支付制度的地方交付税等内容,有明显的税收返还特征。

  国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各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情况。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是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世界各国都对中央和地方事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是: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负责;其它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根据任务的性质和特点,确立一些任务由两级以上的政府共同承担。美国依据法律、惯例、服务能力与效率的原则形成了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本格局。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和国际事务、邮政、空间科学技术、关系到全国利益的州际事务和涉及全国的社会福利计划;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受益范围限于自己辖区的以及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密切和直接的项目,如教育、公共福利等。


  (二)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状况。财政划分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划分,就谈不上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从财政体制上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两级财政,即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或三级财政即联邦、州或省、地方财政。由于财政的多级制,就必须要对各级财政进行划分,而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是来源于税收。因而,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实际上是进行税收的分割。如美国实行的是各级财政同源分征的税收体制。联邦政府的收入主要源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州政府的税收主要源于所得税和一般营业税;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源于财产税。同时,美国还通过税收扣除、抵免、补征等配套措施协调三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割。无论各国税收如何划分,它们都无一例外地使财权和事权相一致,中央政府收入占主要地位,为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奠定经济基础。

  (三)各国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各国财政收入集中程度普遍较高,发展不平衡的地方财政要在既定的支出水平上实现平衡都须不同程度地依赖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举目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的全部拨款额1998年为1153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占州和地方政府支出的18.2%。英国的地方支出中,用地方自有财力安排的支出只有30%,70%的地方支出依赖中央政府的拨款。日本的国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2/3,地税收入占l/3,但国税中的45%通过拨款,转移到地方政府手中。由此可见,各国的转移支付规模都比较大,成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各国财政补助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涉及到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农业、交通、社区和区域发展、教育和训练、就业、社会服务、保健以及收入保证等广泛领域。

  (四)各国财政使移支付的形式。各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美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可分为三类:项目拨款、无条件拨款和总额拨款。项目拨款是一种有条件的补助,它的主要特征是对称性,即接受补助的政府要拿出5%~50%,甚至更高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补助项目,这种补助形式约占拨款总额的50%~60%。无条件拨款是中央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联邦收入,按照比较复杂的公式在各州间进行分配。总额拨款通常规定资金用于某种范围,而不作具体限制,主要用于重大工程建设。日本的转移支付方式有三种:一是国家让与税。即中央将国税中的地方道路税的全部、石油煤气税的二分之一、汽车重量税的四分之一、特别吨位税的全部,按照一定的标准,无条件让与地方用于公路和航空。二是国家下拨税。先由中央征税,然后按一定标准在全国各地进行分配。三是国库支出金。即国库为保证地方的特定支出而向地方财政支出财政资金。

  (五)各国使移支付数额外的确定。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中有条件的专项补助一般按照规定的政策补助比例确定补助数额。关于平衡性的无条件拨款,许多国家都以因素法客观地确定,各国都设计了比较科学的、将多种因素包括在内的计算公式。如:美国考虑的因素有人均所得、税收课征率、州所得税的高低、城市人口或州人口等因素。意大利的共同基金60%按各大区的人口分配,10%按各大区的面积分配,30%按移民率、失业率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均收入分配。这种以各级政府很难控制的客观因素设计的拨款公式来确定各地拨款额的方法比较合理,也比较公平、透明,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国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要以立法形式明确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二是转移支付方式要规范化和公式化,三是规范专项拨款的管理,四是在交叉运用多种转移支付方式的同时,要确定一种主要的拨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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