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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政分配行为提高事业资源配置效率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分配关系长期不顺,导致事业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缺陷,提出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各项事业经费,达到事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以更好地发展社会各项事业。

  关键词: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分配关系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供给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之间的资金配置方面。从我国财政实践看,财政在事业资金分配问题上,长期来没有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关系表现为“统收统支”的模式,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其发展事业所需支出则全部由国家统一拨款来满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人、财、物无自主权,全部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也助长了事业单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延缓了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所改变,由“统收统支”、“经费包干”转为“财政补助”。这种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分配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划经济下长期养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转制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落后的预算管理制度,“财政补助”分配方式的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一方面政府仍然包揽过多,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在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分配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导致事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造成事业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因此,要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以合理配置事业资源。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

  所谓事业单位,通常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赢利组织。长期以来大多数人认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应该说这一观点不无合理性,因为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点,收益外溢程度高,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一般市场投资主体是不愿涉及这一领域的。因此由财政拨款解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品所需的一切经费都由财政包揽却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品中的准公共品。所谓准公共品是指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既具有公共品特性又具有私人品特点的产品,用集合的概念表述,就是公共品集合和私人品集会的交集。因此准公共品既可以公共生产、公共提供,也可以公共生产、公共和市场混合提供,或市场生产、市场提供。准公共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范围和资金供给数量,应以事业单位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为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事业单位的类型比较复杂,有“公益性”的、有“经营性”的、还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具体涉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以及农、林、水、气、海洋、地质、环保和工、交、商贸等部门。不仅不同事业行业的产品“公共性”程度不同,而且就是同一事业行业中的不同单位,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差别也较大。如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就业还是其他社会生活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它却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因而“公共性”程度特别高,近似于纯公共品;而成人教育,是个人需要调整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以增加个人的社会竞争优势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私人品性质。这给事业单位的正确分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在确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时,不应以行业类型为界,而应从实际出发,对不同事业性质的单位加以分类,具体确定不同财政资金供给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一般来说,从公共财政理论出发,对于“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的单位,由于所从事的事务基本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产品一般不能或者不宜企业、私人或者市场去生产和提供,只能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因而所需要的经费,也基本上由财政来给予保障,如九年义务制基础教育、基础研究等;对于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特点的单位,虽然也属于财政资金供应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较之“公益性”单位的产品要低,若其经费也基本由财政包揽,实行公共提供,则这些单位的产品在消费上就没有相应的价格予以约束,从而会引起过度消费导致效率损失。因此,财政对这些单位的资金分配,一般应在核定这些单位事业收支的基础上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则应按准公共品“公共性”的不同层次来确定,财政对其的补助应仅限于公共提供部分,即这类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一部分收入,收人抵补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可以核拨部分经费给予扶持,如非义务教育、公益性医院等;对于“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消费需求较高、基本上属于“经营性”的单位,应逐步推向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与财政供给脱钩,完全由市场去调节,如能马上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开发研究、成人教育等。而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其资金配置范围也应照此核定。事业单位应改变“小单位”“大社会”的状况,将后勤服务这种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需求程度较高的事务,原则上交由社会去办。这不仅可节约单位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益,而且可以实现后勤服务资源社会共享,使后勤服务资源的利用率更高,配置更为合理。

  通过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对事业单位经费该保的保,该压的压,该推向社会停止供给的,就应停止供给。以此为契机来转变计划经济下长期形成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唤醒事业单位的市场经济意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渐理性化,从而缓解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的矛盾,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改进事业经费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

  财政事业经费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到有限的事业资源能否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上,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财政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具体体现。一般地,在财政部门财力既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从财政得到的经费水平的高低除了事业性质差异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因此选择料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是公平、有效地分配事业经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的前提。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编制较粗,不能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其编制方法也缺乏科学依据,对此必须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1)改变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编制预算的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所谓部门预算,是指财政对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反映该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的预算编制方式,往往使一个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涉及到财政部门多个处室,各部门编制和上报预算时需要区分财政经费来源渠道,对所属单位预算投资金性质统一汇总,同时编制多个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分配职能机构审批。如行政经费由财政的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的社保部门审批分配,基建经费由财政的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分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核拨等。其结果使得各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只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实际预算所反映的内容却并不完整,单位自行组织的大量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包括在单位、部门的预算内,削弱了预算的作用。此外,经费多头管理,财政资源分割,在实际运作中不仅容易引起财政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弱化财政的管理职能,而且容易造成财政内部各部门之间、财政与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单位可以多头讨钱。编制部门预算,一是可以理顺财政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预算约束,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资金的做法,预算的编制将变得公开、公平、公正,从而防止预算分配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减少追加支出的随意性;二是可以理顺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预算将事业经费直接核定到二级单位和具体项目,可以避免部门挤占、挪用下级单位事业资金的现象,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

  (2)摈弃“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法。“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是以支出基数为基础,再加上当年影响支出增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当年预算。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很不公平,因为它不管原有支出基数是否合理,都得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增长率。长期以来,我国预算编制从上到下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造成预算只增不减,使财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其结果是固化了财政资金在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而且多年运用下来,预算套预算,使得财政对事业部门、单位情况不清,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常常难以保证,经费分配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突出,因而预算管理约束力不强,单位“寻租”行为严重。而零基预算,就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预算,采用一切从零开始、逐项审核确定的办法,而不仅仅是修改上年预算或审查新增部分。它要求对预算单位预算年度内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最近几年,虽然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普遍建立了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实行了“零基预算法”,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科学、合理的地方,如支出项目分类过于简单、定额制订缺乏科学依据以及资金供给与事业需求的矛盾限制了单位合理经费需求的满足等,因此经费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此外,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支出(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确定了一定的增长比例等,使得实际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还需要或多或少地运用基数法来安排预算。因此,为了充分体现零基预算的优势,一般地,对单位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求按编内实有人数和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可分类分档在科学制定合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会议费要编制到每一次会议;业务费可按近几年人均业务费水平和当年特殊项目经费逐项核定;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应按单位购置、维修明细项目和可支配财力逐项核定。使单位所有支出因素和事项都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项目,避免单位再以基数争指标、争经费,以此改变单位之间经费使用上苦乐不均的不合理现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改变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现象,规范单位预算管理行为

  财政资金分配范围的界定、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的改进,虽然能够从根本上改进财政资金在事业单位之间的不合理配置,但却不能完全消除事业单位之间资金分配的不合理现象。这是因为上述预算管理改革,只是解决了财政预算资金分配的不规范、不科学、预算经费多头管理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并未解决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单位预算内资金一直由财政的行政部门管理,而单位预算外资金按规定要进财政专户管理,此职责目前由财政的综合计划部门承担。这就产生了行财部门不掌握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拨款等问题,无法与预算内拨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同样,综合部门在核拨单位预算外资金时,也不清楚预算内拨款情况。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不仅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拨款问题,而且带来财政管理行为和单位财务行为的紊乱,使得事业单位之间经费使用苦乐不均现象难以根除。因此,必须改变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这种不协调状况,规范单位预算管理行为。

  根据目前情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1)在财政综合预算基础上,行财、综合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资源共享,在核定部门、单位支出需求时,先由综合部门用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行财部门考虑预算内拨款。(2)从规范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入手,来加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管理。首先,应明确单位收入性质,按收入的来源、种类区分出事业收费和经营收费。对于单位的事业收费,一是要规范其收费项目及范围,改变目前事业单位收费名目繁多、收费混乱的状况;二是单位在设立收费项目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制定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于单位的经营收费,应按市场规律办事,按质论价,公平交易、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应干预。其次,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对由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管理。再次,为防止单位转移收入,确保“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必须清理整顿单位的银行帐户,逐步取消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应该注意的是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单位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要一统到底、一管就死,避免“收支两条线”管理演化为计划经济下的“统收统支”,造成新的“大锅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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