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充分性是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必要条件,审计证据不足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效果,审计证据过多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只有在保证审计证据质量的同时,其数量恰当,审计报告的质量才可靠。然而,如何正确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成果鲜见,导致审计证据的数量经常出现不合理现象。
一、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和要求
(一)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
1.理论意义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其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但是,审计职业对此尚未形成正式的标准,这给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问题和考验。
目前,有关审计证据方面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对审计证据的评价,审计证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因素等,并未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进行全面地考量。
为了发展和完善审计理论研究,有必要探究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相关内容。
2.实践意义
我国民间审计在较短时间里发展很快,但仍有诸多弊端,如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竞争环境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失误,轻则影响成本效益,重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
通过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进行研究,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使得审计人员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审计工作的有效性,进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二)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要求
1.判断主体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和会计学的自身局限,审计人员不可能获得绝对的鉴证,因此审计人员在判断什么时候收集的审计证据足够提供合理鉴证时,职业判断是必须具备的。
审计人员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合理与否,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有知识、能力、经验、努力程度,以及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判断依据确定
大多数审计证据都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所以审计人员不可能依据单一的证据形成审计结论,而是将若干项证据结合起来,形成审计证据体系,由此形成的综合证明力用以支持审计结论,而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是综合证明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数量是在质量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的,因为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提高证据数量可能无法弥补这种缺陷。
所以,审计证据越多越好的说法是片面的。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确定的样本规模有关,并且与以下因素存在密切关系。
(1)审计证据的数量与重要性水平呈反向变动关系。
(2)审计证据的数量与抽样风险同向变动。
(3)在可容忍误差一定的情况下,审计证据的数量与预计总体误差水平同向变动。
(4)在细节测试中,审计证据的数量与总体变异性成同向变动关系。
(5)审计经验、审计环境、审计技术、成本要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3.判断方法运用
审计人员在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时,需要结合审计目标及适当的审计程序,运用以下几种常用的判断方法。
(1)直觉判断法
审计人员运用已有的相关知识及经验对当前的事务做出的分析和推论,它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
(2)公式判断法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抽样的样本规模有关,而样本数量可由相应的统计和非统计模型确定,有较高的科学性,审计人员可以利用相关的公式来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3)智力放大法
就判断事务向他人咨询,听取他人的意见。这一方法运用了集体的经验,是一种有助于做出高质量审计判断的有效方法。
4.判断结果检验
审计结论应当具备可验证性,由至少具有同等专业素质的其他人员,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情况下,根据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由此可见,审计结论必须基于充分的审计证据,这样才能经受住其他审计人员(如监督人员或复审人员)和外界(如法官、监管机构或公共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审议。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结果进行检验,大多发生在审计过程中的项目组内部复核,由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相关工作,或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
极少情况下,会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由项目组外部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实施。
二、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存在的问题
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不合理
(1)判断主体的综合素质不高判断主体,即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为追求自身利益,迁就被审计单位的不正当要求。专业知识欠缺导致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认识有偏差。审计经验不足使得无从判断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否足够,再加上努力程度不够,草草结束审计证据的收集工作。审计人员的实际运用能力有待加强,不能全面考虑所审计项目的各种特征,也是综合素质不高的常见表现。
(2)对判断依据的认识有偏差。 审计人员往往不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方面的证据的收集,具体包括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度、管理条件、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取证。虽然在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过了解,在审计过程中有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进行测试,但并未对涉及的符合性测试、审计调查进行记录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导致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的证明力欠佳。
(3)判断方法的运用不恰当。在审计抽样,特别是判断抽样过程中,更加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确定样本规模,进而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否足够。此时,审计人员过于依赖直觉判断法,即凭经验判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充分性,且容易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偏向于就账查账,并且对特定的审计项目趋向于相同的取证方法,较少采用录音、录像、拍照、计算机储存处理和视听器材、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等方法,使得被审计单位可对此做出相应的风险规避,这样在审计证据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常规方法选取特定量的审计证据,使推导出的审计结论不充分合理。
2.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结果的检验欠佳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制定方面存在不足,如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习惯打制度准则的“擦边球”,在遵照制度准则的时候,绝不施加进一步的保障措施。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结果的检验流于形式也较为常见,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会重点检验相关的审计程序是否都已实施,却不重视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是否合理,未能切实做到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结果的检验,使得检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存在问题的原因
1.思想观念落后
因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会计监督的主体长期被认为是国家监督的补充力量,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仍未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其本身也并未真正站在业务委托者的立场,切实维护相关者的利益。
我国企业的投资者经常被动接受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对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采取默然的态度,导致我国企业报告模式为供给决定型,这根源于我国普遍的风险意识差,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观念薄弱,审计工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感也比较弱。
2.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的审计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使现行的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展较慢。
我国相关审计工作的配套准则制度概括性较强,操作性较差,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人为操纵性较强,再加上其业务素质不高,导致审计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是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自然无法督促审计人员足够重视审计风险,进而注重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
3.体制转变不完善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十几年的改制,基本上解除了“挂靠”关系,实现了“官办”向“民办”的转变,但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制,而非合伙制。长期的“挂靠制”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极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很低,而有限责任制更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承担的风险,这不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审计人员对收集的审计证据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无法促进审计业的发展。
4.竞争环境恶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追逐行为不择手段,缺乏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为招揽业务,不恰当地降低审计收费标准,过度追求成本效益原则,使得在收集审计证据时不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更不会对其进行判断;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拉关系来包揽业务的,不考虑独立性、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为维持这种关系而不判断或者不恰当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三、有关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认识,增强风险意识
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亟需确立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大力宣传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使命与责任,采取奖惩措施来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他社会成员也应提高对企业审计报告的重视,从外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施加压力,促使其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其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合理客观。
(二)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体制转变
积极探索科学的审计证据收集程序,全面记录对审计证据的评判结果并在理论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彻底解除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关系。
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环境,杜绝一切非正当的竞争行为。
健全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以法律约束其审计行为。
有步骤地加快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的转变,推行实质性的合伙制,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会提高风险敏感度,更注重审计证据的整个收集过程,将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落到实处。
(三)规范竞争环境,提升队伍素质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环境并增加严惩条款及力度。
行业自律、同行业相互监督、社会监督是规范竞争行为的有效措施。
鼓励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竞标方式获取业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一是应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建立事务所、个人职业道德档案,作为注册会计师准入和退出的依据;二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作为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的外在驱动力;三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应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刑事追究并重,注册会计师因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造成利益相关者蒙受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阎银泉.谈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01). [2]Wally Smieliauskas,蒋益俊,陈伟.论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