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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核医学

中华核医学

期刊名称:中华核医学

国内统一刊号:32-1137/R

国际标准刊号:0253-9780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主管单位:中国科协

中华核医学杂志简介

《中华核医学杂志》(ChineseJournalofNuclearMedicine)(双月刊)创刊于1981年,是我国核医学的权威性和专科性杂志。与我国核医学事业同步发展,对我国核医学的人才培养、基本建设、学术交流、水平提高及普及推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核医学杂志》全面反映我国医用核仪器、核试剂的研制,实验核医学的研究,临床核医学方法的建立与提高,体外分析方法的创新与推广等;同时及时报道国外核医学新进展、国内核医学学术活动,是真实反映我国核医学发展历史记录的优秀文献。发表的论著中包括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攀登计划、国家教委、卫生部及省市资助的重点项目、国际协作项目,凡是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成果奖的核医学课题,其绝大部分是在该杂志率先刊出的。

《中华核医学杂志》现《中华核医学与分子影像杂志》

中华核医学杂志栏目

论著、临床与基础研究、短篇论著、病例报告、基层园地、讲座、综述、技术交流、述评、国内外学术动态、经验介绍、会议(座谈)纪要、读片集萃、新技术研究或应用、质量控制及专题研究等。

中华核医学杂志收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维普网、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中国文献数据库、化学文摘(网络版)收录

1、数据:MARC数据、DC数据

2、图书馆藏: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

中华核医学杂志要求

1.文稿应具创新性、科学性、导向性、实用性。来稿文字务求准确、精练、通顺、重点突出。论著类稿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包括400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图、表和参考文献);讲座、综述、会议纪要、临床病理(例)讨论类文稿字数可视情况而定;短篇论著(论著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2.题名力求简明、醒目,能准确反映文章主题。中文题名一般在20个汉字以内为宜,最好不设副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尽量不使用缩略语。英文题名不宜超过10个实词。中、英文题名含义应一致。

3.作者署名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前由全体作者共同讨论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改动,确需改动时必须出示单位证明。作者单位名称(写出所在科室)及邮政编码脚注于首页左下方,并最好注明通信作者的Email地址。作者应是:(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与解释者;(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3条须同时具备。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附外籍作者亲笔签名同意在该刊发表的函件。集体署名的文章于题名下列署名单位,于文末列整理者姓名,并须明确该文的主要责任者,在论文首页脚注通信作者姓名、单位、邮政编码及Email地址。通信作者一般只列1位,由投稿者确定。如需注明协作组成员,则于文末参考文献前列出协作组成员的单位及姓名。

4.摘要论著需附中、英文摘要,摘要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主要发现(包括关键性或主要的数据)和主要结论,应写成冠以“目的(Objective)”、“方法(Method)”、“结果(Results)”和“结论(Conclusions)”小标题的结构式摘要。

5.关键词论著需标引2~5个关键词。关键词尽量从美国NLM的MeSH数据库中选取,其中文译名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编译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的专业术语(自由词)可直接作为关键词使用,建议排在最后。中医药关键词应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编写的《中医药主题词表》中选取。有英文摘要的文章,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关键词中的缩写词应按《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还原为全称;每个英文关键词第一个单词首字母大写,各词汇之间用“;”分隔。

6.医学名词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尚未通过审定的学科名词,可选用最新版《医学主题词表(MeSH)》、《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中医药主题词表》中的主题词。对没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于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中西药名以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为准。确需使用商品名时应先注明其通用名称。

7.统计学符号按GB3358-1982《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有关规定,一律采用斜体排印。

8.计量单位执行GB3100~3102-1993《量和单位》中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规定及其书写规则,具体执行可参照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编写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第3版(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年出版)。

9.文字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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