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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音乐基础教育中的个性培养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小学教育

  论文关键词:音乐 基础教育 个性培养
  论文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制定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近几年又出台了新的课程改革标准。其中,中小学的新课程标准对学生的个性培养有着十分鲜明的要求,作为师范学院的音乐教师应该予以高度关注。研究和熟悉新课标对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力图结合新音乐课程标准,阐释如何在音乐基础教育中注重学生个性的培养,针对我国音乐教育的普遍状况开展切实的研究,并努力地运用到高师音乐教学之中,使之更好地培养合格的中小学音乐师资。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更新越来越快。展望当今世界,国家无论大小强弱,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改变命运,教育决定成败”的理念成为人们的共识。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体现在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创新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上。谁能把握住21世纪教育的优势谁就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的主动地位。
  早在1958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已明确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任务,要求我们不但必须放手使用和努力提高现有的人才,而且必须极大地提高全党对教育工作的认识,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九十年代以至下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1]中国是闻名世界的文明古国、礼义之邦,尊师重教是祖辈相传的优良传统。重知识、重人才历来是我国国策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伊始即制定了使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为了进一步巩固教育事业发展的成果,近几年又开始了新的课改,并出台了新的课程标准。其中,中小学音乐教学的新课程标准有了很多新的调整,作为师范大学的音乐教师应该予以高度关注。因为我们招收和培养的音乐人才有很多都将步入中小学音乐教师的教学岗位。研究和熟悉中小学音乐新课程标准对师范类高校的音乐教育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音乐课程标准带给音乐教育工作很多新的研究课题,其中关于个性培养的思想尤其突出和鲜明。例如,在《音乐课程标准》的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标准》力求体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精神,体现以音乐审美体验为核心,使学习内容生动有趣,丰富多彩,有鲜明的时代感和民族性,引导学生主动参与音乐实践,尊重个体的不同音乐体验和学习方式,以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形成良好的人文素养,为学生终身喜爱音乐、学习音乐、享受音乐奠定良好的基础。”个性培养的意图在“尊重个体的不同音乐体验和学习方式”一语中十分鲜明和突出。
  《音乐课程标准》中还提出:“在音乐课中,生动活泼的音乐欣赏、表现和创造活动,能够激活学生的表现欲望和创造冲动,在主动参与中展现他们的个性和创造才能,使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性思维得到充分发挥。”很显然,这是在提倡展现个性,从而开发学生的音乐想象力和创造力。
  《音乐课程标准》在“基本理念”的第四条“注重个性发展”中更是明确强调:“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学习音乐,享受音乐的乐趣,参与各种音乐活动,表达个人的情智。要把学生的普遍参与与发展不同个性的因材施教有机结合起来,创造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为学生提供发展个性的可能和空间。”这段话作为音乐教育中关于个性培养的专论无疑十分重要,值得所有的音乐教育和培训、音乐科研和考察、音乐表演和实践等方面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深入思考,细心领会,认真研究和十分努力而又不厌其烦地实践、体验、摸索,并力图总结出可资借鉴和推广的经验来。
  认识之一,教育和帮助学生学好音乐,必须认识并尊重学生的权利。换句话说,学生到学校来学习是他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全社会都应该遵照并实施,决不能违背或忽视,教育工作者尤其如此。“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新课标在“基本理念”中专列一条明确强调学生的“权利”正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延展和细致化,是一脉相承的,理所当然地必须得到全社会,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重视。谁不重视学生的权利,忽视甚至违背义务教育法和新课标的规定,轻者是个人素养欠缺和学习不够的表现,重者则是违法违规,更严重点说,甚至是对国家和民族及其发展和未来的“犯罪”。因为,我们常常在说,青少年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国学大师梁启超也曾在《少年中国说》一文中阐述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3]古往今来,诸子百家,重视教化和青少年人才培养的论述和实例可谓俯拾皆是,不胜枚举。而尊重学生的权利则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教育思想的传承、发展和创新,是教育改革与发展日益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教育事业乃至全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作为高校音乐工作者,担负着为基础教育培养师资的崇高使命,实在不可以不慎思之。 认识之二,注重个性发展必须重视学生在学习音乐、享受音乐的乐趣时各自的独特的方式。也就是说,学生可能有着不同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他们对各种音乐内容和形式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了解和喜好,他们的审美标准、价值观念、追求目标也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在音乐学习以及享受其带来的乐趣时也必定有各自独特的方式。显然,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关注和了解学生,并帮助他们以自己的独特方式学习和享受音乐。比如,以地域论,有的学生会更欣赏中国音乐,而有的学生可能更欣赏外国音乐;从音乐样式的分类来看,有的学生可能喜好声乐,而有的学生则可能更喜好器乐,也会有声乐和器乐兼好的人;从声乐方面分析,由于演唱方式、技巧,乃至内容和形式的要求或限制,对于流行音乐、民族唱法、美声唱法、原生态唱法,学习者的取舍、兴趣也必然会是各异的;从器乐方面分析,体现中国民族特色和东方神韵的主要在于弦、竹、金、革、匏等几类,其中,拉弦乐器如京胡、二胡等,吹管乐器如箫、笛、唢呐等更普及和有影响一些。而西洋器乐如键盘乐、管乐、弦乐等也被广泛喜欢。学习者对器乐的兴趣与选择绝不可能是一致的,教育工作者如果对学生强求一律也肯定是不现实的,甚至是可笑的。
  认识之三,注重个性发展,必须认真组织、引导学生实际参与各种音乐活动。我们都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音乐教育而言,学生参与各种音乐活动就是实践,就是真理。音乐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具感染力的一种艺术形式,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形态和载体,音乐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和历史内涵。而音乐学习的目的正是为了很好地使学生正确感悟、领会其丰富而又深刻的内涵。然而音乐对人类文化、历史等的表现是艺术的,还有许多抽象的东西,并不是一般的教学模式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教学目的的。让学生参与各种音乐活动正好可以弥补这种不足。
  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音乐活动虽然会有很多方面的困难或限制,却可以获得较之于一般课堂教学更切实有效的收益。这是因为,第一,音乐活动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让学生参与其中更有利于激发和培养其学习音乐的兴趣,找到适合自己个性发展的方向和方式。如果总是以单一呆板的课堂教学实施音乐教育,学生假如不以为然,尤其是觉得不符合自己的个性需求时,自然就没什么学习的兴趣,乃至淡化学习意识甚至放弃学习都有可能。而丰富多样的音乐活动开展起来情况就不太一样了,学生总可以在参与中通过自己的亲身感受和对众多音乐样式的比较,最终找到适合自己并能发挥和展示个性特色的方式和途径。很多音乐家、影视演员等都是在参与音乐活动与实践中发现自我、展示个性并有所作为的。聂耳、冼星海分别创作的《义勇军进行曲》《黄河大合唱》等名作都是在其参与革命活动尤其是音乐活动中创作而成的,现在都成为中国民族音乐最经典的作品。第二,让学生参与音乐活动,亲历亲为,这种最直接的感受和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享受。在音乐活动的策划、组织、排练等环节和过程中,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和团队精神,在民主协商、分工合作中充分发挥和展示各自的个性与才华,其价值和意义会大大超出音乐活动本身。第三,让学生参与音乐活动,势必会促进其从学业到情智以至全身心的发展,有利于激发个性、特色的展示甚或超常发挥。在实际音乐活动的比拼之中,只要组织周密、严谨有序,评价标准客观公证,有个性、才艺出众者就能脱颖而出,得到认可,使学生获得一定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而在音乐活动比拼中的落后者或失利者则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学习别人的长处。以切身的体验和感受为前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重新认识自己和他人,激发起学习的热情。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在音乐教育中都应注重学生的个性培养。我们知道,关于宫、商、角、徵、羽五声的确立,最早见于《管子·地员篇》,至少已有2000年的历史。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就有大量描述当时宫廷中祭祀宴飨的音乐盛况。汉朝开始设立专门掌管音乐的机构——乐府,负责制定乐谱,训练乐工和收集歌辞。从古至今,《高山流水》《广陵散》《梅花三弄》《十面埋伏》《胡笳十八拍》等大量声乐、器乐作品广为流传,甚至在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匈牙利、瑞士等许多国家上演、流传并广受好评。而代表中国特色的乐器,如箫、笛、胡琴、琵琶、筝、古琴等随之引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浓厚兴趣和极大的关注。
  综上所述,在音乐基础教育中注重个性培养的确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创新的重要课题之一,是新课标的一大亮点,对于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美育方针和相关政策规范有着既现实又深远的意义。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学习基础教育的新课标,并针对我国音乐教育的普遍状况开展切实的研究,努力地运用到高校音乐教学之中,为培养合格的中小学音乐师资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D].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文件.人民出版社,198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2009).人民出版社,2010:323—336.
  [3]梁启超.少年中国说[M].中国散文百年精华鉴赏.武汉:长江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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