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义务。从我国学前教育的现状看,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被忽视。对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进行法律分析,发现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存在立法模糊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背后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体现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体权利与国家责任不平衡;在立法上明确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家庭责任、监管民办学前教育、政府主体责任、财政供给制度等可以促进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护。
关键词:学前教育 受教育权 学龄前儿童 保障
一、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
1.学龄前儿童。学龄前儿童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会有不同的界定。对学龄前儿童的界定有助于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关于学龄前儿童的年龄起算点,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算法:一是从母体受孕开始计算;二是从婴儿出生开始计算。而根据《民法总则》第 13 条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②来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我国已经确立了婴儿出生即为学龄前儿童的起算点的立法例。关于学龄前儿童的上限,根据《义务教育法》(2006 年)第 11 条对儿童入学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③可以看出,我国已经确立了 6 周岁或者部分条件不具备地区 7 周岁即为学龄前儿童的上限的立法例。因此,我们可以界定,学龄前儿童是从婴儿出生时算起,直至其年满 6 周岁或者在部分条件不具备地区 7 周岁尚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
2.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法律上的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应该是规定或隐含在学前教育法律规范中、实现于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学龄前儿童这一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学龄前儿童处于一个特殊的年龄时期,他们对世界的认识处于最初的形成阶段,他们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如果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他们的教育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由此决定了学龄前儿童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或者国家、社会、家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都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幸福,这一直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④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也被当成是在道德上或者法律上认为应该存在的,以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有机组成,⑤为确保儿童形成健全人格和健康幸福人生,以各种方式从家庭、社会和国家方面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二、我国学龄前儿童受教育现状
学前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规定的一个独立的学段⑥,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前教育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学前教育是指对零到 6 周岁或 7 周岁的幼儿所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狭义的学前教育是指对 3 周岁到 6 周岁或者 7 周岁儿童所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我国学龄前 3 周岁到 6 周岁或 7 周岁的儿童是由家庭、幼儿园、政府三方来共同培养,使其能够健康成长。接受学前教育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大,师资不足。
三、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立法现状
1.宪法层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学龄前儿童权利的专门性规定。但《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民教育权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儿童的规定 ⑨都是将儿童与妇女、老人一样作为特殊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体现了国家对于儿童权利的重视,可以视为是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宪法依据。
2.法律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该法虽然被认为是关于儿童权利的综合性法律,但是其中没有对学龄前儿童权利的专门性规定。但其中有关幼儿园的规定出现了 15 次,共 10 条,分布在第三章学校保护(6 次 4 条)、第四章社会保护(7 次 5 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 次 1 条)。《义务教育法》(2015 年)对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从各个方面对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出了保障。虽然仍然没有学龄前儿童权利的专门性规定,但是作为现行有效的一部涉及基础教育的法律规范,可以作为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方面的参考。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师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中都不缺乏对儿童权利的规定,但都没有专门针对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
3.法规层面。《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 年)、《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这两部法规是政府加强对学龄前儿童教育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其中《幼儿园管理条例》分别从审批程序、教育职能、行政事务、奖惩规定四个方面对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做了规定。而《幼儿园工作规程》则涉及幼儿园具体的运行方面,从幼儿入园到编班、幼儿园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教职工等九个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 年)第四章婴儿保健对婴儿权利保障做了专门性规定。《校车管理安全管理条例》(2014 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等都对儿童权利规定,没有专门针对学龄前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进行规定。
四、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困境
1. 优先发展经济与优先发展学前教育的矛盾。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分配不平衡。⑩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 2019 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下达资金预算共涉及 36 个省市,核定下达资金 168.5 亿元。但整体投入不足,各地方配套资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力度也有明显的差异。由于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先发展经济方面,这和国家优先发展学前教育战略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2. 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主体责任不明。在现行法律中,对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主体责任基本没有规定。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却没有规定违法后果,以及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有关父母对学龄前儿童的监护权问题,法律规定了父母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对怠于监护的后果却没有涉及,只是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利的时候有所涉及。
五、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法律建议
国家教育法所规定了 4 个独立学段,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立法规范的只有学前教育阶段。教育部称,学前教育法计划列入国务院 2020 年立法计划。这标志着我国对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立法将要迈出重要一步。建议对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从法律上加强保护。
1.立法以明确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家庭保障责任。通过立法对父母怠于行使监护权有效规制,明确家庭保障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责任,防止学龄前儿童辍学。
2.立法明确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监管,确保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根据发生的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在幼儿园受到侵害的案例看,我国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监管不够。要通过立法明确对民办学前教育监管的主体、程序、承担责任的方式等。
3.完善立法,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国家责任。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责任,加强政府对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主体责任地位。其次,要通过立法,对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做出明确的划分。
注释:
①南京幼女饿死事件折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困境,中国青年报, 2013.06,28.02
②《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研究》来源:《经济师》,作者:何青洲 ,李 亮。